深圳特區(qū)報訊 9月13日,日本福岡高等法院就4名中國研修生控告日本中介機構及用人單位強迫其從事低工資、長時間非法勞動,并要求賠償一案作出判決:駁回接收方的上訴,支持熊本地方法院一審判決,責令中介機構和用人單位賠償中國研修生440萬日元(約合人民幣35萬元)。
這是有關中國研修生司法案件中,首起判決中介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案件。經(jīng)過長期不懈的抗爭,4名曾遭非人待遇的中國研修生通過法律途徑維護了應有的權益。
原告4人均為20多歲的女性,2006年通過“外國人研修及技能實習制度”赴日,被安排在一家縫紉廠工作。據(jù)了解,截至2007年8月,4人被迫從早上8點半開始縫紉,有時甚至工作至次日凌晨3點,且收入微薄,每月僅放假兩三天。
在3年的研修期間,公司并未按照研修制度規(guī)定的義務在第一年對研修生進行必要的日本語言文化教育,卻以遠遠低于勞動法規(guī)所定的最低工資標準要求她們每月加班180小時。該公司還收繳她們的護照和外國人登錄證,限制其人身自由。在今年1月的一審判決中,熊本地方法院判決中介機構和用人單位(某已破產(chǎn)的縫紉廠,位于熊本縣天草市)共同賠償受害者合計440萬日元。此外,還裁定用人單位支付拖欠原告工資共1280萬日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