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興業
【本報訊】深圳特區報(記者 方興業)昨天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分組審議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修正案草案修改稿),有委員建議進一步科學界定技術秘密的概念。
條例(修正案草案修改稿)第四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技術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企業采取保密措施的非專利技術和技術信息。
周路明委員說,過去我們對技術秘密的界定是限定在技術創新的范疇,現在深圳創新的一個特點就是從純粹的技術創新向技術創新和知識創新交融的方向發展,知識型服務業和創意領域新的商業模式已經成為創新領域的一個非常突出的特點,如果現在我們對技術秘密的界定還沿用原來純技術的概念,而忽視新知識的特點的話,可能對當今新商業模式企業自己獨有的知識信息保護會帶來一些問題。他建議條例在技術秘密的界定方面適當地做一些寬泛的解釋,與技術相關聯的其他知識盡可能納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