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來源:第一財經日報 2008-12-24 10:22:23
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三部門聯合下發減輕企業負擔的通知后,3部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困難企業是否能享受到緩繳或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的政策,必須符合相應的條件,也必須經過統籌地區人民政府的嚴格審批。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下發的《關于采取積極措施減輕企業負擔穩定就業局勢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提出了“五緩、四減、三補、兩協商”的措施。
“五緩”是指對暫時無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困難企業,在一定條件下允許緩繳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5項社會保險費。
“四減”是指階段性降低除養老保險外的4項社會保險費費率。
“三補”是指使用失業保險基金為困難企業穩定崗位支付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以及使用就業專項資金對困難企業開展職工在崗培訓給予補貼。
“兩協商”是指困難企業不得不進行經濟性裁員時,對確實無力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在企業與工會或職工雙方依法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可簽訂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經濟補償的協議。
對于困難企業的定義,三部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須同時符合以下4個方面條件:一是受當前金融危機影響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但恢復有望的,二是已制定穩定就業崗位措施且沒有裁員或少裁員的,三是生產經營活動符合國家及所在區域產業和環保政策的(國家限制的行業和企業除外),四是已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并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的。除此之外,省級政府還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其他有關條件。
養老保險不能擅自降低
上述通知還規定,對于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基金結余較多的地區,可以在2009年之內適當降低企業這4項社會保險費率,期限最長不超過12個月。
三部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具體實施過程中,統籌地區既可以考慮4項社會保險費率同步下調,也可以考慮對其中一項或幾項下調,但費率調整適用于統籌范圍內的所有用人單位。具體降低的幅度由統籌地區根據基金結余情況確定。
通知還要求各地不能擅自降低養老保險費率。主要是基于三個方面的考慮,一是我國人口老齡化程度加劇,贍養系數不斷提高,而養老保險基金總體上是按照“以支定收,留有部分積累”原則確定企業應繳費率的,要為未來應對老齡化高峰做必要的準備。
二是養老保險具有支付周期長、待遇剛性增長等特點,需要有部分的基金結余,確保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三是近年來國家連續提高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標準,明后年還將繼續提高,養老保險資金需求量逐年增加。為確保養老金發放,中央和地方財政每年都要安排資金彌補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缺口。在這種情況下,不宜降低養老保險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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