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勞動合同條例》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按條例,各類礦山企業招用井下礦工,必須與之簽訂期限不少于3年的勞動合同,此舉將有助于企業培養技術熟練、崗位穩定的井下礦工,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 “用工不規范、缺乏培訓是一些煤礦發生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鄙轿魇∪肆Y源和社會保障廳相關負責人說:“全省礦山企業從業人員約60萬人,其中80%的工人從事井下工作。山西省此前規定礦山企業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卻一直沒有明確合同期限的長短。一些企業為了規避責任,只與井下礦工簽訂期限很短的合同,甚至拒簽合同,從而導致用工管理混亂,礦工井下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
針對礦山企業用工集中、風險較大的特點,《山西省勞動合同條例》規定,此類企業應當根據井下工作的要求,與礦工協商確定合同期限,時間一般不少于3年。同時,必須組織礦工參加安全生產、職業技能、勞動法律法規等方面的崗前培訓,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20個小時。
此外,一旦工人發生工傷且鑒定為1級至4級傷殘,用人單位不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被鑒定為5級、6級傷殘的,可保留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7級至10級的,勞動合同期滿方可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