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25日07:58 東方早報 王琳 海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12月23日,公安部部長助理鄭少東在全國公安機關經偵系統執法工作電視電話會議上說,在當前經濟形勢下,各級公安經偵部門在依法打擊經濟犯罪的同時要嚴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講究執法方式方法,決不能因為執法不當給企業生產經營活動造成影響;對負責企業正常經營的高管人員要慎用拘留、逮捕措施。
這樣的新聞大抵免不了要經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追問。一般評論人的感性與憤懣也許會讓他們看不到,這只是公安部門的一次特定的工作會——會議的主題特定(經偵執法),參與主體特定(經偵部門),所針對的辦案對象特定(企業高管)。一個經偵系統的會,不太可能還要提出對農民或工人兄弟也要慎用拘留、逮捕措施;強調了“高管人員”,也并不意味著對“非高管人員”就不要慎用。
從這次經偵系統執法工作會的具體內容上看,不論是“對涉嫌犯罪企業的正常經營賬戶、資金,要慎用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還是“要從辦案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出發,根據必要與可行的原則,正確適用強制措施”,均在不久前剛剛閉幕的全國政法工作會議上已有類似要求。從全國政法局勢來看,金融危機導致了實體經濟的波動,企業的破產清算、融資借貸、合同違約、進出口代理等各類糾紛紛紛涌現,其中大量的勞資糾紛還往往表現為連鎖性、群體性糾紛,而所有這些糾紛絕大多數都將涌向司法這個窄窄的出口。
這些難以預測的不穩定因素,使公安機關成了社會糾紛化解的前沿陣地。如何在實體經濟波動的當下,以恰到好處的方式化解社會危機,已成考驗執政黨執政能力的一道至關重要的必答題。因而一切危機應對,都應在認真評估之后謹慎出臺。
當然,我們常說“危機也是契機”。情勢在變,司法也要變。對公安司法機關來說,思路可變,措施可變,手段可變,依法辦事的原則不能變,追求社會公平與正義的目的不能變。在變與不變之間尤其要警惕的,就是以應對金融危機為由行傷害法律和破壞法治之實的那些具體措施。
法治大局、政治大局與經濟大局都重要。執法者或司法者在金融危機中的最大擔當,就是捍衛30年來法治建設的成果,堅守“護法精神”,“不動搖、不懈怠、不折騰”,以個案的公正來逐漸建立司法公信。“慎用”不是“不用”,也不是“亂用”,而僅僅是在現行法律框架中的“慎重使用”。若在此次金融危機中,公安司法機關能頂住壓力,堅守法治之道,不逾越法律的紅線,很可能還將推進更深層次的司法體制改革。
“法治”經不起折騰,不能再讓位于人治。法律和法治本身就是服務于經濟大局的。危局當前,公安司法機關能做的,是在遵循現行法的基礎上,擇機出臺一些司法解釋或司法政策,發揮引導和調適作用,和緩社會矛盾。對于涉及人員較多的勞資糾紛、企業債務糾紛等,要快速集中辦理、均衡執行,不因個案審理執行的尺度不一、強制化措施不當而破壞其余多案審理執行的整體效果。同時,也要盡可能地采取調解、和解等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竭力尋找各方利益的平衡點,努力實現互利共贏。
由于長期以來重人證而輕物證,審前羈押幾乎已成了突破案件的必需,司法實踐中事實上已形成“羈押為原則,取保為例外”的現狀。而在現代刑事訴訟理念里面,得到普遍遵循的卻是“以保釋為原則,以羈押為例外”。換言之,慎用拘留、逮捕等審前羈押措施本就是整個刑事訴訟活動,尤其是偵查活動中的應然要求。這一要求也理應平等適用于所有的當事人——只要他沒有逃跑的嫌疑,不予羈押也不致具有社會危險性。“慎用拘留、逮捕”等新舉措與新理念本是些好經,應該平等地適用于各個不同階層的當事人。執行者也好,評論者也罷,可不要把這些好經都給念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