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重慶1月13日電 (謝威利)
超市員工上班期間未經允許偷吃了一盒超市的梅林午餐肉,被單位以嚴重違反公司制度為由開除,員工不服,向法院起訴單位。法院近日審理后認為超市解除勞動關系行為符合雙方勞動合同約定,判決駁回員工的訴訟請求。
今年33歲的鄧川于2004年到重慶沙坪壩區某超市擔任營運工作。2011年,鄧川在回收商品時,將一盒梅林午餐肉放置于超市的家店小倉庫內,之后鄧川食用了該午餐肉。超市發現后,經書面通知工會,以鄧川“嚴重違反公司制度”為由解除了與鄧川的勞動關系。鄧川不服公司的處罰決定,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無果后,向法院起訴了超市。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超市的《員工手冊》規定,對于偷竊屬于商場、顧客或他人財物的員工,超市有權立即辭退,食用和帶走屬于商場的食品及飲料屬于偷竊行為。同時,超市《道德操守規范》規定,對于犯有嚴重過失的員工將立即解聘,而嚴重過失包括偷吃超市食品。鄧川入職時簽署了確認書,表示理解并遵守《員工手冊》和《道德操守規范》。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本案中,超市的《員工手冊》和《道德操守規范》明確將偷吃單位食品的行為界定為嚴重過失,鄧川未經允許食用超市的午餐肉,應認定為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超市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符合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據此,法院一審判決駁回鄧川的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鄧川不服,向重慶一中院提起上訴。
法院二審審理后認為,一審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鄧川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于日前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