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修正案)》設立了競業限制制度,要求企業員工或者業務相關人應當保守其所知悉的企業技術秘密。相關條款對競業限制協議的制定以及員工離職時競業限制補償費的支付作出了規定。 條例修正案修改建議稿提出,競業限制協議應書面簽訂,一般要包括競業限制補償費的數額和支付方式。競業限制補償費應當在員工離開企業后按月支付。用人單位未按月支付的,勞動者自用人單位違反約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可以要求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尚未支付的經濟補償,并繼續履行協議;勞動者未在三十日內要求一次性支付的,可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關于侵犯企業技術秘密,侵權人賠償損失的計算方法,條例修正案修改建議稿規定,技術秘密權利人損失數額的計算,應當綜合其研究開發成本、實施該技術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競爭優勢的時間、技術秘密轉讓或者許可費用、市場份額減少等因素確定。技術秘密權利人損失數額無法計算的,以侵權人的非法經營額作為技術秘密權利人的損失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