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早報網訊)臺灣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勞動二法,簡化罷工程序,罷工擬不需透過召開會員大會決議;但新增限制罷工行業,包括醫院、自來水事業等,這些行業若發生勞資爭議得申請交付仲裁。
中央社報道,行政院會上午通過勞工委員會提出的工會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勞委會主委王如玄在院會后記者會指出,工會法修正草案簡化罷工程序,只要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就能罷工,不像過去還要召開會員大會決議才能罷工,這是著眼一旦召開會員大會形同罷工。
工會法修正草案還加強保護勞工加入、籌組工會權利,明定雇主妨害工會發展的不當勞動行為態樣及處罰規定。若雇主違反且經裁決決定者,可罰新臺幣 3萬元到15萬元。
現行工會組織只有產業工會與職業工會,修正草案修正工會組織類型將為 3類,分別是企業工會、產業工會及職業工會。勞工都有組織及加入工會權利,但軍人、公務人員及教師,被排除在工會法中可罷工范圍內。
她表示,現役軍人與國防部所屬及依法監督的軍火工業員工,不得組織工會;公務人員結社組織依公務人員協會法;至于教師,只能組織產業工會及職業工會。
至于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法方面,王如玄說,去年勞資訴訟約2萬5000件,其中有9成幾乎都是權利事項,過去都是用打官司的方式解決,非常耗費時間;修法新增勞資爭議處理機制,未來透過仲裁方式可獲迅速解決。
王如玄認為,現行調解委員會召開會議需要較多的法定人數,修法增訂獨任調解人及獨任仲裁人機制,盼達到勞資爭議處理迅速目的。
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草案第54條規定,教師、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勞工,不得罷工;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如自來水事業、電力及燃氣供應業、醫院、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業與證券期貨交易、結算、保管事業及其他辦理支付系統業務事業,及提供固定通信業務或行動通信業務之第一類電信事業等,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才能宣告罷工。
有關上述被禁止或被限制罷工的爭議解決途徑,王如玄指出,當事人一方得申請主管機關交付仲裁。修法并明定合法正當爭議行為,具有民事及刑事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