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報訊 當企業無力或暫時無力支付而發生欠薪時,包括欠薪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近親屬在內的五類人員將不予墊付欠薪。昨天,中國上海網站公布了修改后的《上海市企業欠薪保障金籌集和墊付的若干規定》(市政府令第19號)。修改后的規定擴大了區縣欠薪保障金審核墊付權限,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可以審核、決定規定數額以內的墊付欠薪事項。 按照修改后的規定,當發生下列三類情形,企業無力或暫時無力支付欠薪,被欠薪的勞動者本人可以申請墊付欠薪;企業因宣告破產、解散或者被撤銷進入清算程序,且欠薪事實已由企業、企業清算組織確認,或者已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勞動爭議處理機構查實的;企業因經營者隱匿、出走等原因已停止經營,且欠薪事實已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勞動爭議處理機構查實的。除上述情形外,因企業欠薪可能引發重大沖突,負責處理糾紛的行政機關已將糾紛情況和欠薪事實查清的,被欠薪的勞動者也可以申請墊付欠薪。
規定同時明確,屬于以下五類人員的,將不予墊付欠薪:(一)欠薪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經營者;(二)欠薪企業中與前項人員共同生活的近親屬;(三)擁有欠薪企業10%以上股份的人員;(四)月工資超過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水平3倍的人員;(五)累計欠薪數額不到200元的人員。
修改后的規定擴大了區縣欠薪保障金審核墊付權限。以往,墊付欠薪一般是由區(縣)受理機構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核決定墊付后向市財政局提出用款申請,市財政局再將款項撥付至市社保中心。此次適當擴大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欠薪保障金審核墊付的權限。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可以審核、決定規定數額以內的墊付欠薪事項。郁中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