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8月2日電 民政部、財政部和解放軍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后勤部等軍地有關部門近日聯合頒發《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明確了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方式。
根據規定,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殘疾,或者因病醫療期滿后經醫學鑒定為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軍官、文職干部,以及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或者因病醫療期滿后經醫學鑒定為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士官,可以作退休安置。
傷病殘軍人批準退休后即審定安置去向、納入安置計劃及時移交。初級士官患精神病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義務兵因戰、因公、因病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由國家供養終身。
士官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符合退休條件,自愿放棄退休安置的,可以選擇由國家供養終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