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剛剛扭虧為盈的通化鋼鐵集團職工因不滿民企建龍集團的二次入主爆發群體性事件,一名建龍方高管被圍毆致死。當晚,吉林省政府承諾建龍將永不參與通鋼重組。
我曾經把工人維權事件的基本特征說成是“以理維權”,即一般以現行的法律和法規作為其行為框架和底線,企求政府公平公正調處,行為相對克制。而通鋼事件卻有了毆死人命的“突破”,這似乎說明職工的維權行為有了新的動向。但在我看來,通鋼事件的本質仍是利益之爭。建龍首次入主時,職工有時工資每月僅300元,國有資產在種種資本運作中被轉移,帶來巨額虧損。這失敗的經驗讓職工對建龍不再信任,并質疑其在通鋼扭虧時二次入主的動機以及其“驚人”的成功率。因此,事件仍具有明顯的被動因素,反應性遠大于進取性,經濟性大于政治性,不需要過多的政治解讀。
通鋼事件暴露出的問題,我認為主要是勞資雙方關系的失衡。這種失衡的一個重要原因在于職工的法定權利沒有能夠得到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指出,“國有資本控股公司改為非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屬于“企業改制”,而根據該法第三十七條,“國家出資企業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請破產等重大事項,應當聽取企業工會的意見,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通鋼改制既然引發職工的強力反彈,那就不可能真正嚴格執行了上述規定。同時也說明《工會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規中職工的民主管理權利、意見表達權利、監督權利等未能得到落實。而相關法律不能落實說明的則是制度環境存在問題。具體來說,有如下幾個方面應高度重視。
第一,代表國家出資的國資委等部門,因其代表“全民利益”的性質,常被視為是“企業職工利益”的代表,使得勞資雙方的獨立利益都被掩蓋起來。實際上,國資委等代表的是國家利益或者說是一種抽象的全體人民的利益,與通鋼幾萬名工人的具體利益并不完全一致。而這類部門在企業改制中也有自身利益,比如爭取政績或者給地方財政減包袱等,等而下之者還有官商勾結謀取個人私利。因此,企業職工對行政主導的改制常有不滿,但這通常難以通過司法等渠道進行救濟,只能依靠信訪途徑。這種解決方式顯然帶有政治性,結果也不可預期。因此,必須明確國資委等部門在具體企業中具有“資方”性質,與勞動者是平等的勞資關系,而不是領導與被領導的“官民關系”。
第二,企業職工對企業改制等重大事項缺乏明確的法定權力。因國有大型企業的歷史、政治特殊性,其職工與企業不僅僅是一種勞動合同式的關系,而具有一定的企業“主人”的性質。但是,在國有控股企業中,企業職工的“民主管理權”是有限的,它主要集中在企業內部的生產、管理等事項上,而對企業改制、重組等資本事項并沒有明確的表決權或批準權。比如上面提到的《企業國有資產法》,也僅規定改制方僅有“聽取意見”的義務而無按職工意見行事的必要。對此,我建議應進行修改。
第三,缺少真正代表職工利益的組織。“工會”一定意義上已淪為一個半官方半資方的福利組織,其對資方的依附,造成其自身利益與職工利益的脫離。如果通鋼有一個真正代表也僅僅代表其數萬名職工的組織,就能將通過與資方進行溝通與談判來作為首選對策,即使走向行動,資方也可以找到磋商的對象,而不是在一種無組織的自發行為、沒任何人具有控制影響能力的集體行動中束手無策,只能依靠警察等執法機關的參與。
總之,勞資雙方的和諧需要制度的建設。這需要既有法律的嚴格執行,更需要在政治上、法律上將企業職工作為一個具有獨立利益的主體來對待,尊重其利益表達權和平等談判權。這不是一種“恩賜”,而是一種“糾偏”。
(作者系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所社會問題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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