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新聞網(北京)
核心提示:2012年1月1日起,行政強制法等法律法規開始施行。行政強制法規定不得“夜襲”,不得斷水斷電迫使當事人履行決定。此外,新身份證法施行,新法規定領取新證須錄入指紋信息。
中新網1月1日電 行政機關強制停水斷電式強制執行將被禁止、公民領取身份證應錄入指紋信息……2012年新年第一天,行政強制法、修改后的居民身份證法等一批法律法規開始施行,多項新規定與公民生活息息相關。
行政強制法給行政機關立規矩 防止濫用強制權
作為中國行政立法的三部曲(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之一,旨在避免權力濫用的行政強制法歷經五次審議,終于走完從起草到通過的12年立法之路。該法于今日起施行。
目前,中國行政強制制度主要存在兩個方面問題:一方面是“濫”和“亂”,包括“亂”設行政強制和“濫”用行政強制,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是“軟”,行政機關的強制手段不足,對有些違法行為不能有效制止,有些行政決定不能得到及時執行。
該法對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程序進行了嚴格的規定,為規范強制執行的行為,強制法禁止“夜襲”,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但是,情況緊急的除外。
行政強制法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對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如果行政機關違反上述規定,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同時,該法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受到行政強制權侵害時,規定了救濟途徑。該法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強制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此外,還規定,行政機關在執行中或者執行完畢后,據以執行的行政決定被撤銷、變更,或者執行錯誤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退還財物;不能恢復原狀或者退還財物的,依法給予賠償。
法學專家稱,行政強制法就是給行政機關“立規矩”,是一部“控權法”,具有應用法律保留、落實比例原則和遵循正當程序三大亮點。
公民換身份證須錄指紋 警察檢查范圍擴大
修改后的居民身份證法今起施行,該法在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中增加了指紋信息,規定:“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應錄入指紋信息。”
針對在居民身份證中加入指紋信息,中國公安部副部長楊煥寧表示,國家機關以及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可以通過機讀快速、準確地進行人證同一性認定,有助于防范恐怖活動、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有效防范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以及偽造、變更居民身份證等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并在金融機構清理問題賬戶、落實存款實名制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同時,修改后的居民身份證法加大了對泄露公民個人信息行為的處罰力度。根據相關條款,泄露公民個人信息,不僅要面臨刑事處罰,還要承擔經濟賠償等民事責任,對公民個人信息進行多重保護。
此外,修改后的居民身份證法擴大了警察查證的范圍。規定在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港口、碼頭、機場或者在重大活動期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場所,可以檢查有關人員身份。
針對擴大警察查驗身份證權力范圍的規定會導致公權力濫用的質疑,公安部治安局副局長黃雙全說,增加的條文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公民的義務,但是總的目的還是維護公共安全的需要。最終的目的還是要維護每一個公民的合法權益,也是維護每一個公民的安全。
修改后的居民身份證法還明確了第一代身份證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依照本法在2012年1月1日以前領取的居民身份證,在其有效期內,繼續有效。
大中型企業建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調解工作有章可循
當前,中國正處于社會矛盾的凸顯期,企業特別是非公企業勞動爭議易發、多發,勞動爭議總量呈高發態勢。
在此背景下,人社部出臺的《企業勞動爭議協商調解規定》今起施行,該規定要求大中型企業建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該規定首先明確要建立企業內部勞資雙方溝通協商機制,對企業構建和諧勞動關系、暢通勞動者利益訴求表達渠道、加強對勞動者的人文關懷提出了要求。
該規定同時著力解決爭議處理中最為薄弱的協商問題,對勞動關系雙方協商的原則、方式、參加人、時限及和解協議效力等作出明確規定。
規定明確,大中型企業應當依法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有分公司、分店、分廠的企業,可以根據需要在分支機構設立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在車間、工段、班組設立調解小組。推動建立小額簡單案件由分支機構調解委員會處理,疑難復雜案件由總公司(總廠、總部)調解委員會處理的分類處理、分級負責、上下聯動的工作機制。
此外,該規定要求充分發揮勞動關系三方原則的作用,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指導企業開展勞動爭議預防調解工作,協調工會、企業代表組織建立企業重大集體性勞動爭議應急調解協調機制,共同推動企業勞動爭議預防調解工作。
中國加大農村集體財務透明度 征地補償專項公開
日前,農業部、監察部聯合下發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規定》,對農村財務公開的內容、形式和監督方式進行了說明。該規定今起施行。
該規定指出,財務公開的內容包括財務計劃、各項收入、各項支出、各項資產、各類資源(包括集體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園地、灘涂、水面、“四荒地”、集體建設用地等)、債權債務、收益分配,以及其他需要公開的事項等8大類,44小項。
該規定要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規定的公開內容進行逐項逐筆公開。凡涉及集體土地征占補償及分配情況,集體資產資源發包、租賃、出讓、投資及收益(虧損)情況,集體工程招投標及預決算情況,“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及使用情況等重大事項,應當進行專項公開。
同時,集體財務至少每季度公開一次;財務往來較多的,收支情況應當每月公開一次。對于多數成員或民主理財小組要求公開的內容,應當及時單獨進行公開;涉及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隨時公開。
該規定適用于按村或村民小組設置的集體經濟組織,以及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撤村后代行原村集體經濟組織 職能的農村社區(居委會)、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后成立的股份合作經濟組織。
最高法出臺司法解釋 規范審理刑事抗訴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訴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今起施行。該司法解釋是為規范人民法院審理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訴案件而制定。
該規定明確,人民法院收到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書后,應在一個月內立案。經審查,具有不屬于本院管轄,按照抗訴書提供的住址無法向被提出抗訴的原審被告人送達抗訴書,以有新證據為由提出抗訴但抗訴書未附有新的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以有新證據為由提出抗訴但該證據并不是指向原起訴事實等四種情形之一的,應當決定退回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退回的刑事抗訴案件,人民檢察院經補充相關材料后再次提出抗訴,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受理。
就刑事抗訴案件的庭審形式和指令再審問題,該規定指出,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訴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涉及新證據需要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接受抗訴之日起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并將指令再審決定書送達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
對于原判決、裁定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案件,該規定明確,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進行重新審理后,經審理能夠查清事實的,應當在查清事實后依法裁判;經審理仍無法查清事實,證據不足,不能認定原審被告人有罪的,應當判決宣告原審被告人無罪;經審理發現有新證據且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 指令再審期限的,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最高法規范委托評估拍賣行為 信息披露將最大化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委托評估、拍賣工作的若干規定》今日起施行。根據該規定,法院將實現審判執行與委托拍賣分離,通過統一信息平臺使拍賣標的信息披露最大化,法院不再編制委托評估、拍賣機構名冊。
最高法新聞發言人王少南介紹說,該規定實施后,將由司法輔助部門統一負責對外委托拍賣,作為拍賣機構與執行部門的中間協調部門,隔斷執行員與拍賣機構的關聯;統一拍賣場所,即涉訴國有資產通過省(市、自治區)級以上國有產權交易機構的電子交易平臺進行競價,證券類拍賣通過證券交易所來實施;其他司法委托拍賣則納入拍賣機構統一的拍賣平臺進行。
同時,法院不再編制委托評估、拍賣機構名冊。今后凡是由政府管理部門行政許可并達到一定資質等級的評估、拍賣機構,只要自愿報名參加人民法院委托的評估、拍賣活動,都可參加隨機搖號,使每個評估、拍賣企業具有公平競爭的機會。
根據該規定,對評估機構評估結果明顯錯誤、評估報告嚴重失實,拍賣過程中存在嚴重瑕疵,影響拍賣結果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議主管和監管部門對評估、拍賣機構作出相應處罰,并取消其資格。對違反法律法規的依法依規處理。
(本文來源:中國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