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調查乙肝就業歧視 多地未落實新乙肝政策(1/1)頁
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人士透露,從7月下旬至8月下旬,人社部派出調查組赴廣東、湖南、河南、北京四個地區開展針對乙肝病毒攜帶者權益政策落實情況專項檢查,調查對象包括用人單位、醫療衛生機構,以及乙肝病毒攜帶者。
7月中旬,各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就收到來自人社部辦公廳的來函。在這份名為《關于開展維護乙肝病毒攜帶者權益政策落實情況專項檢查的通知》 中,人社部表示,目前社會上乙肝病毒攜帶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現象時有發生,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結合專項檢查活動,對違法違規單位和個人追究相 關責任。
各地人社部門已經于8月20日前將所在地區征求上來的意見形成報告,報送人社部就業司。
“目前各地意見報告和部內報告均已上報,部內正在形成意見。”人社系統人士告訴記者。
政策落實慢半拍
今年2月10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生部聯合下發《關于進一步規范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2號,以下簡稱“12號文”)。
“12號文”要求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30日之內廢止或者修改乙肝有關政策。《通知》規定“各級醫療衛生機構不得在入學、就業體檢中提供乙肝項目檢測服務”和“健康體檢非因受檢者要求不得檢測乙肝項目”的要求。
不過,人社部調查組發現,很多地區至今沒有按照通知要求公布投訴電話、明確監督檢查對象、明確責任人等。
公益組織北京益仁平中心提交給三部委的報告中指出,相當一部分省市沒有按照三部委要求的時間對乙肝有關政策進行清理。
而某市人社局在2010年7月13日回復有關乙肝問題時,引用的仍是“勞社部發[2007]16號文件”。
“顯然當地對‘人社部發〔2010〕12號’。談不上貫徹執行,這是明顯的行政失職和行政不作為。”人社系統人士對記者說。
據人社部人士介紹,相較2007年原勞動保障部和衛生部下發的相關文件,今年新出臺的“12號文”,在進一步規范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明確用人單位、教育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的責任,強化政府監管職能,加強執法檢查等方面,均提高了政策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就業體檢改頭換面
調查人員發現,大多數用人單位對應聘者的入職體檢包括乙肝五項,如發現應聘者為乙肝病毒攜帶者均不予錄取。為了規避法律,很多醫院在進行體檢時,要求受檢人簽字承認自愿檢查。
“處于弱勢地位的從業人員一旦動筆簽署‘自愿書’就意味著其具有了法律效力,事后再進行維權的可能性便會微乎其微。”中國政法大學憲政所所長、反就業歧視課題研究組組長蔡定劍表示。
為避免起訴,體檢結果會以出資費用為由不給本人,很多用人單位辭退的借口非常隱蔽,導致乙肝攜帶者的維權難度增大。
從各地上報的情況來看,一些醫療體檢機構存在將“就業體檢”與“健康體檢”混為一談的問題。只要受檢者簽署“知情協議書”,仍可在“就業體檢”中包括乙肝項目。
“體檢醫院干脆不設置就業體檢,將就業體檢表改為健康檢查表,個人體格檢查表,體檢表A、B、C等之類的樣式。這種要求受檢者簽名,貌似不違規但是又可以輕易鑒別乙肝攜帶者身份的情況,使三部委‘12號文’繼續面臨著無實際操作性的窘境。”一位向人社部反映情況的人士說。
調查人員表示,由于體檢名目不同,對衛生機構的入職乙肝檢查行為取證較難。從表面上看,各省市中大醫院的體檢套餐,大部分含有“就業、招工、招聘、入學”等類似字眼的體檢都基本上取消了乙肝項目。
“應該集中一段時間針對違反《就業訴訟法》的司法檢察,禁止用人單位、醫療單位做這樣的檢查,違反了規定就要處罰。目前這方面的司法檢察等措施還不到位。”蔡定劍說。
據悉,此次人社部專項檢查,要求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上報本地區查處侵害乙肝病毒攜帶者權益案件情況,對違法違規單位和個人追究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