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羅湖區人民法院調研信息顯示,2008年,該院受理工傷事故賠償案件20宗,與2007年受理的5宗相比,案件受理數增長了300%。羅湖法院分析認為,工傷賠償程序繁瑣、未簽勞動合同、未繳納社保是此類案件多發的主要原因。羅湖法院建議,簡化賠償程序,開辟快速處理通道,設立專項救助基金。
【現狀調查】
現狀一:工傷索賠需要13個環節
羅湖法院分析指出,目前,工傷賠償程序繁瑣、耗時耗力。工傷賠償在進入訴訟程序之前須經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勞動仲裁三個必經階段。如果窮盡所有程序,需經勞動關系確認仲裁——一審——二審、工傷認定——行政復議——行政一審——行政二審、勞動能力鑒定——復鑒——重新鑒定、勞動仲裁——勞動爭議一審——勞動爭議二審等13個環節,歷時達二至三年。工傷賠償程序的設置不僅操作繁瑣,勞動者身體和經濟上難以承受,也易成為用人單位拖延賠償的手段。
現狀二:涉案企業多未簽勞動合同未繳社保
羅湖法院認為,未簽勞動合同、未繳納社保,也是導致工傷事故賠償糾紛的重要原因。該院2008年辦理的20宗工傷事故賠償勞動爭議案件中,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未繳納社保的有16宗,占到總數的80%。工傷事故發生后,勞動者本應享有獲得社會保險賠償的正當權益,卻因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繳納社保,導致勞動者無法通過該正當途徑解決而引發矛盾。在建筑工程行業這一現象尤為嚴重,在所有涉及該行業的10宗案件中,用人單位均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也未繳納社保。究其原因,該行業通常存在大量分包工程,由不具備建設資質條件的個人雇傭勞動者,而又通常沒有為勞動者辦理社保。
現狀三:不支付停職留薪期工資現象嚴重
羅湖法院發現,不支付或不足額支付停職留薪期工資現象較為嚴重。依照法律規定,工傷職工因工傷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但在上述20宗案件中,勞動者一方訴求用人單位支付停職留薪期間工資,經該院審理予以支持的達12宗,占到總數的60%,拖欠時間最長的達到兩年。這一現象使得本就遭受人身損害、無法獲得社保賠償的工傷職工,愈加陷入困境。
現狀四:建筑工程行業工傷事故高發
羅湖法院注意到,建筑工程是工傷事故高發行業。建筑工程行業的工作性質、工作場地,決定了它是工傷事故高發的行業。在上述20宗案件中,勞動者在建筑工程及相關公司工作的有10宗。事故多發生于勞動者在建筑工地工作或進行工程安裝時,且事故后果較為嚴重。在這10宗案件中,1人死亡、1人至今昏迷不醒、1人被鑒定為塵肺二級、1人被鑒定為四級傷殘、另有3人被鑒定為九級傷殘。
【法院建議】
建議一:簡化賠償程序
針對以上問題,羅湖法院提出以下司法建議:
簡化賠償程序,開辟快速處理通道。目前的工傷賠償程序繁瑣,使工傷事故受害人不堪重負。因此,在保證雙方權益的前提下,應盡可能簡化程序,并為受傷較為嚴重或生活極為困難的勞動者開辟快速處理通道。
建議二:設專項救助基金
設立專項救助基金。盡管在訴訟程序中,勞動者可申請先予執行,但從事故發生到起訴到法院中所需程序繁多、耗時長久,勞動者難以得到及時的賠償。設立專項救助基金能夠為因工傷陷入窘境的勞動者提供較為便捷、及時的救助。
建議三:加強勞動監察與宣傳
加強有針對性的勞動監察和宣傳。勞動監察部門應對工傷事故的高發行業如建筑工程行業,加大監察力度,開展針對是否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否繳納社保的專項監察,并加強對勞動場所的實地檢查。勞動監察、仲裁和法院等相關部門應針對這些行業進行普法宣傳,進一步提高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律意識。
同時,規范建筑工程行業的分包、轉包管理。相關行政部門應采取有效措施規范建筑工程行業,對其中存在的非法分包、轉包、掛靠等現象加強治理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