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報訊 “在室內20多攝氏度環境下工作,員工要求高溫津貼是否合理?”昨日,東莞市勞動局舉辦的一場大型勞動法律法規政策宣講,高溫津貼再度成為企業的熱點提問。廣東省勞動保障廳三個職能處室負責人對此一一做了解答。 莞企一年多付20億高溫費
Q:“在室內20多攝氏度環境下工作,有員工要求高溫津貼,我們怎么辦?”
A:勞動保障廳相關處室負責人表示,根據國家相關規定,重點是要保護露天作業超過35℃、室內工作超過33℃的勞動者。
該負責人表示,對于在室內20多度的空調環境下工作還要求高溫津貼的,國家并未對微高溫作業環境做出補償規定,其合理性值得商量。
根據最近對深圳和東莞的企業在執行高溫津貼考察發現,確實加大了一些企業的負擔。初步測算,東莞企業一年將為此多支付20多億“現在我們也覺得省里的文件是有點問題的,接下來會聽取多方意見,建議暫停給非高溫環境下作業的人員發放津貼。”
保安加班工資雙方可協商
Q:“保安8小時以外的睡班是否屬于加班?”
A:省勞動保障廳相關處室負責人表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非生產性值班,如果報勞動部門批準了為不定時工作制,可以不給加班工資。
“但對于保安來說,除了八小時的工作時間之外還要求在保安室睡覺,保安同時也要履行相應的工作職責,這就屬于加班。”該負責人建議,這種加班情況建議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協商,或全額支付加班工資,或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在八小時工作制之外,按照五成或者三成折算累計工作時間,具體的折算比例應由企業和職工來協調議定。
下班途中死亡不算工傷
Q:下班途中遭人報復而死亡,算不算工傷?
A: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林景青說,按照有關規定,工人在非生產工作時間和場所發生傷害事件將不會被認定為工傷。他舉例說,東莞曾有一工人在午飯時間,被另一名工人在食堂被敲打致死。當時,省市兩級勞動仲裁部門都按有關規定認定為非工傷事件,但又先后被地方法院和省法院駁回,支持為工傷事故。目前,有關爭論仍在進行中。
采寫:本報記者 劉定國
實習生 喬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