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首部專門針對所有類型企業工會制訂的省級地方性法規——《湖北省企業工會條例》將于明日正式施行。企業無正當理由拒絕與企業工會就工資分配、調整機制以及支付方式等事項進行集體協商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并向社會公布。(《長江日報》11月30日)
盡管按照全國總工會的目標,將在2010年至2012年三年時間之內全面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制度,但現實中因為集體協商制度存在硬傷,沒有相應罰則,工會與資方進行工資集體協商時,往往底氣不足,腰挺不起來。
2008年實施的《勞動合同法》雖有不少質的突破,但對于不簽訂集體合同、不進行集體協商等問題依然沒有規定罰則。好在用罰則來推動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建設,開始在湖北省實踐,這無疑能對工資協商機制的成功架構,起到有效的推動作用。
其實,像類似靠罰則來推動工資集體協商的省份,湖北并非是首個吃螃蟹者。近段時間以來,廣東、黑龍江等地也作出類似的規定。日前黑龍江省通過的《集體合同條例》,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拒絕依法與職工簽訂集體合同,情節嚴重且逾期不改正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可對其處以最高5萬元的罰款,與湖北省的罰款上限基本一致。還有,前一段時間,有消息披露,新修訂的《工資條例》條款中,將對不進行工資集體協商的企業,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雖然全國各地類似的公共政策屢屢面世,但是,專家學者以及眾多網友,普遍認為,像這樣的規定猶如是“棉花糖”,既綿軟,又無力,而且還會傷及弱小企業。正如權威專家蘇海南所言:“如果不對企業區別對待,這樣的處罰不會給大型企業帶來壓力,而有些中小企業可能無法承受”。顯然,像這樣的制度安排,由于是“一刀切”的管理模式,缺乏精準度,如何執行不好,反而會誤傷中小企業。
現在,全中各地的工資協商條例仍在研究擬定當中,將對企業規定出五花八門的罰則,我覺得,國家層面有必對工資集體協商的罰則,進行強力干預,統一定調,用區別對待的方式,對在大小企業制定出不同的罰則,這樣才能使拒絕談的大企業感受痛感,也能避免中小企業難以承受經濟重罰。譬如,湖北省工資協商最高5萬元的罰則,對于大企業以及壟斷企業而言,簡直是九牛一毛,不具有任何威懾力,但對于小企業來講,幾萬元的處罰有可能是致命的。
所以,筆者建議,可考慮按照涉及集體協商人數的多少來確定處罰額度,具體講,參照個稅的累進稅制,按工資集體協商人數,分成幾大檔,比如,企業100人以下為最低一檔,1000人以上為最高一檔,每個檔規定不同的罰款金額。這樣,大企業中參與集體協商的職工人數多,其承擔的壓力相對也就大一些,罰款數額也就高一些,同時也相應讓小企業少受些經濟處罰,承受它應該承受也能夠承受的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