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京華時報》報道,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就業,無接收單位個人應在中止原醫保關系后3個月內,到新就業地辦理醫保登記手續。1月14日,人力資源保障部公布了“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障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透露個人賬戶兩部分余額均可轉移。
辦法規定,城鄉各類流動就業人員按照現行規定相應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不得同時參加和重復享受待遇。各地不得以戶籍等原因設置參加障礙。
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就業并參加新就業地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的,由新就業地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通知原就業地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轉移手續,不再享受原就業地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建立個人賬戶的,個人賬戶原則上隨其醫療保險關系轉移劃轉,個人賬戶余額(包括個人繳費部分和單位繳費劃入部分)通過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轉移。
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就業,新就業地有接收單位的,由單位按照《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辦理登記手續,參加新就業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無接收單位的,個人應在中止原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后的3個月內到新就業地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登記手續,按當地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參保地需報銷
短期出差者異地醫療費
意見明確規定,今后參保人員短期出差、學習培訓或度假等期間,在異地發生疾病并就地緊急診治發生的醫療費用,一般由參保地按參保地規定報銷。(廣州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