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極網3月20日消息 (記者 顧萌) 今天,有業內人士向天極ChinaByte報料:國內著名軟件公司金蝶起訴其前西南區總經理、成都分公司總經理廖建華違反競業限制,要求廖離開目前服務的用友公司,并向金蝶賠償10萬元人民幣。法律專家稱,競業限制的糾紛十分復雜,大多協商解決,而此案例如何了結,很有可能成為IT業類似糾紛的標桿。 競業限制是指許多職業經理人因工作性質,可以掌握到公司的核心機密,往往要與公司簽訂一份競業限制的協議,約定辭職后不能在相同的行業工作,否則向公司進行賠償。廖建華曾擔任金蝶軟件西南區總經理、成都分公司總經理,2005年初調任深圳總公司掌管金蝶軟件在全國的售后服務,同年9月廖建華離開金蝶,數月后加入用友軟件。
金蝶軟件以違反《保密及競業限制協議》中“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在離職后一年內,在與甲方存在商業競爭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用人單位任職,或者自己生產、經營與甲方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業務”條款為由,要求前員工廖建華離開目前服務的公司并向金蝶賠償10萬元人民幣。記者為此向金蝶公司人力資源部、法務部和總部市場部相關部門采訪,均表示不方便接受采訪,沒有對此發表任何評論和意見。
廖建華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認為,雖然他與金蝶軟件簽有競業限制條款,但該條款對申訴人并無法律約束力,因為競業限制補償金系用人單位限制勞動者就業而支付的對價,是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向員工支付的補償,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是否按照法定標準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是競業限制條款生效的前提條件。雖然金蝶軟件約定競業限制補償金包含在每月發放的薪資和福利待遇中,但是員工的工資及福利待遇是員工付出勞動所獲得的報酬,而競業限制補償金系員工離職后方產生的補償費用,二者性質完全不同,支付依據也不同,顯然金蝶軟件亂立名目,刻意規避合同解除或終止后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之義務,同時自己每月的工資條中也沒有“競業限制補償金”項。
ChinaByte記者還就此采訪了廖建華的代理律師李迎春,李迎春指出,《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第17條規定:“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的補償費,按年計算不得少于該員工離開企業最后一個年度從該企業獲得的報酬總額的三分之二。金蝶軟件向廖建華支付的費用遠遠沒有達到這個金額。所以根據《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第19條規定:“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競業限制協議自行終止:(四)企業違反競業限制協議,不支付或無正當理由拖欠補償費的。”他同時認為,金蝶軟件與廖建華約定的“甲方每月發放的薪資和福利待遇中,均已包括用以給乙方在競業限制期內的補償金額”,系規避法律的行為,金蝶軟件根本沒有按照法律規定向申訴人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雙方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對廖建華無約束力,同時金蝶軟件侵犯了廖建華的擇業權,因此,他認為被訴人約定“甲方每月發放的薪資和福利待遇中,均已包括用以給乙方在競業限制期內的補償金額”,系規避法律的行為,被訴人根本沒有按照法律規定向申訴人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雙方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對申訴人無約束力,為了維護申訴人的擇業權不受侵犯,申訴人特申請勞動仲裁,請求仲裁委依法確認競業限制條款對申訴人無約束力。
業內著名律師、盛邦(中國)法律顧問有限公司于國富表示,有關競業限制的糾紛十分復雜,但是履行與企業的競業禁止協議是員工的義務,但同時企業也應充分尊重員工所享有的勞動權利和義務,避免違反國家法律和公共政策,避免侵害勞動者的生存條件和擇業自由。企業與員工約定競業禁止協議,應給予員工相應的競業禁止補償金,以免發生糾紛時,競業禁止協議被法院認定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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