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政府公報2014年第32期(總第895期)刊登了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0號)《〈深圳經濟特區欠薪保障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實施細則》經2014年8月14日市政府五屆一百一十四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4年8月28日發布,將自2014年10月1日起實施。
通過立法建立欠薪保障制度,解決特定條件下欠薪問題,是市場經濟較為發達的國家地區通行做法。1985年,香港頒布《破產欠薪保障條例》,通過立法形式建立破產欠薪保障制度,解決因企業破產無力償還勞動者工資的問題。
1996年10月29日,《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欠薪保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深圳市第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1997年1月1日正式實施。2008年4月1日,《條例》經深圳市第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依據《條例》規定,我市率先在全國實施欠薪保障制度,依法設立欠薪保障基金。當用人單位(不含個體戶)拖欠員工工資,且具備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產申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隱匿或逃逸兩種情形之一時,由人力資源保障行政部門依法用欠薪保障基金向員工墊付一定數額工資,然后代員工繼續追償已墊付的欠薪。我市建立欠薪保障制度,有效地維護了勞動者獲得工資報酬的合法權益,保障了社會和諧穩定,為我市和諧勞動關系建設做出重大貢獻。
為進一步完善欠薪保障制度,加大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進一步增強《條例》部分條款的可操作性,我市以政府令的形式出臺《實施細則》。概括來說,《實施細則》主要有以下幾個亮點:
一、進一步細化欠薪隱匿或者逃逸的認定范圍。隨著我市對企業負責人欠薪隱匿或逃逸的打擊力度不斷加大,某些企業負責人為了規避刑罰,只通過代理人出面接受調查但不達成支付欠薪協議,在人力資源部門再次通知后,仍未能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配合接受調查。為解決上述問題,《實施細則》第26條規定,發生欠薪的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未在區人力資源行政部門電話、書面或者公告通知規定的時間、地點接受調查,或委托的代理人在通知規定的時間、地點接受調查,但在3日內無法就支付欠薪達成協議的,經區人力資源行政部門再次通知后,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仍未在指定的時間、地點接受調查,可視為欠薪隱匿或逃逸。根據《實施細則》第26條規定,相關用人單位的員工可依法申請欠薪墊付,而相關用人單位則承擔欠薪隱匿或者逃逸相關的法律責任。
二、進一步細化規范《條例》的覆蓋范圍。“用人單位”是《條例》中的一個重要概念,涉及到欠薪保障覆蓋對象。《實施細則》第2條對《條例》適用的用人單位作了相應的界定:用人單位(不含個體戶)必須是在本市依法登記設立;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及用人單位在本市外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屬于《條例》規定的用人單位。
三、進一步明確了欠薪墊付申請受理管轄權限。為提高效率,明確責任,方便勞動者就近享受欠薪保障服務,《實施細則》進一步明確欠薪墊付受理范圍。《實施細則》第21條規定,用人單位用工所在地在本市的,員工可以向用工所在地的區人力資源行政部門申請欠薪墊付;用人單位用工所在地不在本市的,員工可以向用人單位登記所在地的區人力資源行政部門申請欠薪墊付。為避免發生爭議,《實施細則》建立欠薪墊付申請受理管轄權限協商和指定管轄機制。《實施細則》第24條第二款規定,區人力資源行政部門之間因用人單位用工所在地發生管轄爭議的,應當在兩個工作日內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先接受欠薪墊付申請的區人力資源行政部門在1個工作日內提請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指定管轄。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確定管轄部門。
四、增加集體欠薪墊付申請的處理規定。為提高群體性欠薪案件的處理效率,《實施細則》明確了集體欠薪墊付申請程序。《實施細則》第22條規定,同一用人單位5名以上員工同時提出欠薪墊付申請的,應當推選員工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員工代表負責收集、提交相關申請資料,配合區人力資源行政部門開展調查取證,并負責簽收相關法律文書。
五、進一步明確欠薪月數的計算方式。在申請欠薪墊付前,員工往往會因欠薪申請勞動仲裁或訴訟。為充分保障員工獲取勞動報酬權利,《實施細則》進一步明確了欠薪月數的計算方式。《實施細則》第28條規定,欠薪月數以欠薪墊付申請受理之日的上月為起算點,向前連續推算6個月;欠薪月數不超過6個月的,按實際欠薪月數計算。對需要通過勞動爭議仲裁、訴訟解決勞動關系及欠薪數額等爭議的,勞動爭議仲裁、訴訟期間不計算入前款規定的月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