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果凍生產企業廣東喜之郎集團有限公司被天津小伙凌紹峰(化名)告上法庭。后者曾是該公司駐天津的業務代表,在勞動合同期內被辭退。凌紹峰稱,公司肯定他的能力和業績,但當得知其是乙肝病毒攜帶者后將其辭退,此舉屬就業歧視。
查出“攜帶乙肝”
小伙被要求離職
30歲的凌紹峰是本市武清區人。2010年,他通過招聘成為“喜之郎”銷售部駐津業務代表。
“2010年6月30日簽訂的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至2013年6月30日。在此期間,我的工作一直得到公司的認同和肯定。2011年6月,我因被查出是乙肝病毒攜帶者而住院治療,在休假期間曾因公司要求,立刻恢復了工作。”凌紹峰說,2011年9月,他陪同公司王經理前往靜海走訪市場,其間王經理對他說:“小凌,公司考慮到你的身體原因,希望你主動辭職。”
此后,王經理又多次提出希望其主動辭職,但都被凌紹峰明確拒絕了,“乙肝病毒攜帶者可以正常生活,不會影響工作,也不會傳染他人。我將醫生的話轉述給公司,但公司仍強烈要求我辭職。”
2011年10月,凌紹峰被迫離職,但拒絕在離職單上簽字。“對我工作滿意,肯定我的業績,僅僅因為我是乙肝病毒攜帶者,就逼我離職,這不是明顯的違法行為嗎?我怎么能簽離職單!”凌紹峰說。
維權路一波三折
昨起訴“喜之郎”
凌紹峰想通過法律途徑維權,并獲得了法律援助。他首先向“喜之郎”所在的深圳市南山區勞動監察大隊遞交了投訴信,求依法處理“喜之郎”非法解雇乙肝攜帶者,然而對方在回復其的《調查狀況》中認定,用人單位不存在因員工患乙肝非法辭退的情況。隨后,他又向深圳市人保局提起復議,為證明“喜之郎”的違法行為,他還附上了自己與公司人力資源部通話的錄音光盤及電話錄音文字記錄。然而,深圳市人保局的行政復議決定書稱,其提供的電話錄音中雖涉及“乙肝病毒攜帶者”的內容,但由于該證據材料屬于視聽資料且是孤證,故對該證據不予認可。
“我撥打的是公司電話,還有具體的通話人、通話記錄為證,怎么說是孤證呢?”凌紹峰說,昨天,律師代其向深圳市南山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確認南山區勞動監察大隊的調查行政行為違法;撤銷其做出的《調查情況》;判令其履行職責對“喜之郎”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同時,他還提起民事訴訟,認為“喜之郎”以乙肝病毒攜帶為由強制解除勞動合同,嚴重侵犯了其平等就業的權利,要求法院判令“喜之郎”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4萬元,并承擔因此支出的律師維權費用6000元。“這條維權路不管有多困難,我會一直走下去。”凌紹峰說。
律師觀點
企業行為屬于就業歧視
凌紹峰的民事案件代理律師認為,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在合同期間,用人單位無故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非法,需要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此外,按照《就業促進法》規定,用人單位無故解雇乙肝病毒攜帶者,屬于典型的就業歧視行為,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喜之郎”
辭退因其能力差不稱職
昨天下午,記者與廣東喜之郎集團有限公司進行了聯系。該公司人力資源部相關工作人員稱,凌紹峰到公司工作及簽訂勞動合同等情況屬實,之所以在聘用其一年多以后辭退,是因為其溝通和業務能力達不到公司要求,經培訓和指導仍然不能改善,與“乙肝”無關。
這位工作人員稱:“在《食品安全法》出臺前,公司員工體檢時確有乙肝項目的檢查,如今體檢已經沒有這個項目了,因此不存在因為是乙肝病毒攜帶者而對其進行處理的情況。”至于被告上法庭,這位工作人員稱,目前還沒有接到法院的通知,一旦接到,會按照法律程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