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日報
日前,北京市舉行了一場離退休人員招聘會,這場“小眾”招聘會吸引了眾多企業和求職者,不僅場內幾十家企業擺攤,場外還有“游擊隊”不時拉攏前來求職的老人。
企業何以偏愛返聘退休老人?一方面是因老年人責任心強,工作踏實、不挑不揀,有些老人甚至只圖樂和不為錢;另一方面是因退休老人技術成熟、經驗豐富,一經聘用,無須培訓便可馬上上崗,甚至可帶徒傳藝,可以節省企業的培訓成本。
有一部分企業卻打的是另外的“小九九”,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的主體資格始于勞動者最低用工年齡(除特種工作外為16周歲),終于法定退休年齡。老年人退休后被返聘,盡管同樣是在企業勞動付出,但已不具備法律上的“勞動者”身份,退休前是勞動關系,退休后則是勞務關系,一字之差,卻可以讓企業無須再為其支付“五險一金”。
難怪近年來,部分企業熱衷加入“返聘潮”。
應該承認,企業偏愛返聘退休老人,對退休老人的生活而言,可能是一種利好。可以讓退而不休、寶刀未老的老人,找一些“閑事”管管,覓一些“閑趣”玩玩,擔一些“閑職”干干,在“二次發熱”的同時避免退休后的精神失落、情感空虛,還可以補貼家用,減輕子女負擔,何樂而不為?故而各地的“銀發打工族”人數都在大量增加。
但我們更應看到,企業偏愛返聘退休老人是一把“雙刃劍”,有利更有弊。企業青睞退休老人,本來就是出于有利可圖—節省用人成本,再加上退休老人已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雙方勞動關系不再受《勞動合同法》的保護,因而,企業刻意壓低返聘老人的工資、剝奪其節假日休息權、克扣其法定加班待遇、出現工傷事故拒絕給其工傷待遇等現象時有發生,嚴重損害著退休返聘老人的權益。
退休老人確實仍擁有勞動權,可繼續為社會發展作貢獻。但企業借返聘退休老人節省用人成本、逃避社會責任的“小九九”卻不足取。7月1日起新修訂實行的《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但退休返聘這種用工形式的權益如何保障,則留有空白。這個法律漏洞必須補上,明確退休老人返聘期間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以保護返聘老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