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 吳鵬
衛生部昨日發布消息,目前,乙肝攜帶者不能從事血站采血員、特警等職業。
2010年2月10日,人社部、教育部、衛生部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其中規定“因職業特殊確需在入學、就業體檢時檢測乙肝項目的,應由行業主管部門向衛生部提出研究報告和書面申請,經衛生部核準后方可開展相關檢測。經核準的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不得從事的職業,由衛生部向社會公布。軍隊、武警、公安特警的體檢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衛生部昨日發布“已核準的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不得從事的職業的說明”,其中稱,根據人社部發布的《公務員體檢特殊標準(試行)》,“乙肝病原攜帶者,特警職位,不合格。”
此外,民航招收飛行學生體檢鑒定乙肝項目檢測,可以保留體檢鑒定乙肝項目檢測。血站從事采血、血液成分制備、供血等業務工作的員工也在不得從事的職業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