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依據】為規范學生實習與見習活動,提高學生實踐能力和就業能力,完善人才培養機制,促進畢業生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高等學校學生實習與本省戶籍的高等學校畢業生見習,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實習,是指在校學生按照專業培養目標和教學計劃的安排,到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進行與專業相關的實踐性教學活動。
本條例所稱見習,是指尚未實現就業的城鄉新成長勞動力到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進行的職業技能訓練。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中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的學歷性教育學生實習與本省戶籍的中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的學歷性教育畢業生見習,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基本原則與方針】學生實習應當遵循教育規律,體現專業特點,符合培養目標要求,突出實踐能力的培養。
學生實習堅持學校組織、政府扶持、社會參與的原則。
畢業生見習堅持個人自愿參與、政府扶持幫助、社會共同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實習部門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學生實習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
財政、人事、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稅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學生實習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見習政府與團體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畢業生見習工作,加強見習指導與協調,促進畢業生提高就業能力。
勞動保障、人事、教育、財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畢業生見習的相關工作。
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協助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畢業生見習工作。
第二章 組織與保障
第六條【組織實習責任】保障學生實習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學校應當根據專業特點和培養目標,組織學生進行實習活動。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應當為學校組織的學生實習活動提供幫助和便利。
國家機關、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應當按照在職職工的一定比例接收學生實習。
第七條【實習基地建設原則】學校與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應當遵循自愿協商、優勢互補、利益共享的原則,實現生產、教學、科研相結合,為學生實習提供便利。
第八條【實習基地建設形式】實習基地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一)生產、教學、科研聯合體;
(二)依托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建立的實習基地;
(三)政府建立的公共實習基地;
(四)其他形式。
第九條【實習基地建設要求】實習基地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符合學生實習需要的場地、設施、設備;
(二)有規范的管理制度;
(三)有與實習指導任務相適應的實習指導人員;
(四)能夠持續接收一定規模的學生實習。
第十條【學校提供的服務】學校可以為實習單位提供以下服務:
(一)提供人員培訓;
(二)參與技術改造、產品研發和科研攻關;
(三)協助解決生產中的技術難點;
(四)提供信息及咨詢服務;
(五)優先推薦畢業生;
(六)其他形式的服務。
第十一條【行業組織的作用】行業組織應當引導和鼓勵本行業企業事業單位與學校開展合作,并發揮行業資源、技術和信息優勢,推動共建實習基地和合作項目的開展。
第十二條【政府鼓勵措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創造條件,為建立實習基地、合作建設實驗室或者生產車間等校企合作項目提供資助;對符合貸款條件、接收學生實習達到一定比例的中小企業、民營企業給予貸款貼息。
第十三條【學校組織實習職責】學校應當做好學生實習的組織工作,并履行以下職責:
(一)建立健全實習管理機構和管理制度;
(二)按照專業培養目標和教學大綱,制定實習計劃;
(三)聯系并合理安排實習單位;
(四)安排實習指導教師;
(五)對學生進行安全、紀律教育;
(六)檢查學生實習情況,及時協調處理有關問題;
(七)建立學生實習管理檔案,對學生實習進行評定;
(八)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實習協議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實習單位職責】實習單位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指定部門或者專人負責實習管理工作;
(二)提供合適的實習崗位、必要的實習條件和安全健康的實習環境;
(三)根據實習要求選派有經驗的技術人員或者管理人員擔任實習指導人員;
(四)對學生進行安全培訓和技能培訓;
(五)向學校反饋學生的實習情況;
(六)對學生實習進行考核;
(七)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實習協議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實習指導教師】學校應當按規定配備實習指導教師,建立健全實習指導教師評價考核體系。
實習指導教師應當加強與實習單位的聯系,根據實習計劃和實習單位的具體情況,做好學生的實習指導、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實習指導人員】實習單位應當合理安排實習指導人員的工作,保證實習指導人員指導學生實習的時間。
實習指導人員應當根據實習計劃和實習協議,對學生實習進行指導。
第十七條【自行聯系實習】學生實習應當由學校統一組織,學生要求自行聯系實習單位的,應當經學校批準,并將實習單位地址和聯系方式上報學校。學校應當安排實習指導教師掌握情況,并納入統一監管和考核。
第十八條【學校經費投入】學校應當根據專業特點和培養目標要求,安排一定比例的教學經費用于學生實習。
第十九條【就業指導與服務】學校應當將就業指導課程作為必修課列入教學計劃,建立健全就業指導機構,配備就業指導人員,保障工作經費,定期開展學生就業指導和就業推薦工作。
第二十條【創業教育】學校應當完善理論與實踐教學體系,強化創業教育,培養學生的創業意識,提高學生的創業能力。
第二十一條【見習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未就業畢業生情況進行登記調查,制定畢業生見習工作計劃,組織未就業畢業生參加見習。
第三章 實習規范與管理
第二十二條【實習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實習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實習管理制度,加強監督檢查,協調有關行政部門做好實習管理工作,保證實習工作安全、有序開展。
第二十三條【實習協議】學校、實習單位和實習學生應當簽訂三方實習協議,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實習協議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學校和實習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實習學生的姓名、住址和注冊學號;
(二)實習期限;
(三)實習方式、內容和地點;
(四)意外傷害保險與損害賠償;
(五)實習終止條件;
(六)爭議的解決方式。
實習協議可以約定保密等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實習規范1】學校和實習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安排未滿十六周歲學生實習;
(二)安排學生到酒吧、夜總會、歌廳、洗浴中心等營業性娛樂場所實習;
(三)安排學生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隱患的勞動;
(四)安排學生周實習時間超過四十小時、日實習時間超過八小時、周連續休息時間少于兩日;
(五)通過中介機構或者個人代為組織、安排和管理實習;
(六)其他影響實習學生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實習規范2】實習單位接收學生頂崗實習的,當期接收實習學生的人數不得超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人數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六條【實習報酬和補助】學生在實習單位頂崗實習的,實習單位應當向學生支付合理的實習報酬。
學校、實習單位和學生可以在實習協議中約定實習補助。
實習單位、學校應當按照規定或者約定,按時足額向學生支付實習報酬、實習補助,不得拖欠、克扣。
第二十七條【損害處理】實習協議確定的投保人,應當及時為學生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等相關保險。
實習期間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賠償,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涉外實習】學校安排學生赴國(境)外實習的,應當掌握實習環境、實習單位和實習內容等情況,選派實習指導教師做好實習期間的管理和相關服務工作。
第二十九條【學生規范】學生應當根據學校和實習單位的要求實習,接受學校和實習單位的管理和考評。
學生應當尊重實習指導教師和實習指導人員,遵守實習單位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保守實習單位的秘密。
第三十條【實習結果處理】實習結束時,實習單位應當根據學生實習期間的表現評定成績,出具實習鑒定。實習鑒定應當作為評價學生的重要依據。
對未完成實習計劃安排、實習期間嚴重違反紀律或者實習考核不合格的,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章 見習規范與管理
第三十一條【政府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就業形勢和見習任務需要,建立健全青年職業見習制度,并將畢業生見習納入青年職業見習制度。
第三十二條【見習崗位】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應當積極創造條件,提供見習崗位,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報送見習崗位信息。
第三十三條【見習基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將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確定為見習基地:
(一)具有較強的社會責任感,管理規范,自愿且能夠持續提供一定數量的見習崗位;
(二)提供的見習崗位具備一定技術含量和業務內容,能確保畢業生提高技能水平和工作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確定見習基地時,應當考慮單位的行業分布,優先考慮當地重點發展的優勢產業,同時吸納不同行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參加,以滿足見習的需求。
第三十四條【見習人員條件】本省戶籍的應屆畢業生未能實現就業的,可以到入學前戶籍所在地參加見習。
第三十五條【見習協議】畢業生進入見習基地見習的,見習單位應當與畢業生按照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見習協議。
見習協議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見習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見習學生的姓名、住址、畢業院校;
(二)見習期限;
(三)見習計劃安排;
(四)崗位職責;
(五)見習待遇;
(六)見習單位和見習人員的權利義務;
(七)見習協議的解除條件;
(八)爭議的解決方式。
畢業生見習期限一般為三至六個月,最長不超過十二個月。
第三十六條【見習單位職責】見習單位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建立內部培訓制度,配備相關工種崗位訓練的設施設備和培訓指導人員;
(二)對見習人員進行安全培訓和技能培訓;
(三)為見習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四)見習期滿,為見習人員出具見習證明;
(五)見習協議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七條【見習規范1】見習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安排見習人員到酒吧、夜總會、歌廳、洗浴中心等營業性娛樂場所實習;
(二)安排見習人員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隱患的勞動;
(三)安排見習人員周見習時間超過四十小時、日見習時間超過八小時、周連續休息時間少于兩日;
(四)通過中介機構或者個人代為組織、安排和管理見習;
(五)其他影響見習人員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見習規范2】見習單位當期接收見習人員的人數不得超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人數的百分之三十。
第三十九條【見習人員規范】見習人員應當遵守見習單位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服從見習指導人員的管理,保守見習單位的秘密。
第四十條【見習補貼】見習人員見習期間,由見習單位和見習地人民政府提供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80%、不高于120%的生活補貼。
見習單位應當按照見習協議的約定支付見習人員見習待遇。
見習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給予見習人員見習補貼。
第四十一條【見習基地補貼】有條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給予見習基地一定的補貼,具體辦法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二條【檔案托管】見習人員見習期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人才服務機構應當為其提供免費人事檔案托管服務。
第四十三條【見習結果1】見習人員見習期滿,見習單位出具的見習證明可以作為畢業生的工作經歷憑證。
第四十四條【見習結果2】見習人員見習期間或者期滿后被見習單位正式錄用的,見習單位應當及時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見習時間可作為工齡計算。
第四十五條【基地退出機制】見習單位不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見習基地條件,或者未依法履行見習管理職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取消其作為見習基地的資格。
第五章 扶持與獎勵
第四十六條【實習信息提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利用現有信息網絡資源,建立學生實習公共服務信息平臺,及時公布有關單位提供的實習崗位、當年本地區學校學生實習信息,為學校、實習單位和實習學生提供服務。
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技工院校應當于每年六月底前,將下一年度的學生實習人數、專業類型、實習時間、實習單位等信息分別報送省教育、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向省教育、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送可提供實習崗位的信息。
第四十七條【見習支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見習信息服務平臺,收集并發布見習供求信息,推薦有意向參加見習的應屆畢業生到相關崗位見習;通過提供見習補貼等方式,引導和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接收應屆畢業生見習。
第四十八條【資金支持1】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學生實習、見習狀況和實習、見習工作目標,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專項資金,用于實習和見習的指導、培訓和補貼等。
專項資金的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九條【資金支持2】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從政府有關就業資金中安排部分資金,用于實習和見習的指導、培訓和補貼等。
第五十條【項目扶持1】發展改革、經濟、貿易、農業等相關部門應當引導和鼓勵建立實習基地、見習基地,對基地有關促進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點項目優先予以扶持。
第五十一條【項目扶持2】 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對生產、教學、科研結合效果良好的實習基地、見習基地,在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等方面優先給予資金支持。
第五十二條【稅費優惠】對企業接收學生實習、見習并支付學生實習報酬、見習補貼的,按照國家規定給予稅收優惠。
對實習基地、見習基地依法減免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五十三條【表彰獎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開展學生實習和畢業生見習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學校責任】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處以警告、責令改正,對拒不改正或者因工作失誤造成重大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足額安排或者挪用專項實習經費的;
(二)安排未滿十六周歲學生實習的;
(三)安排學生到酒吧、夜總會、歌廳、洗浴中心等營業性娛樂場所實習的;
(四)拖欠、克扣實習報酬、實習補助的;
(五)不按照協議為學生購買意外傷害保險的;
(六)發現實習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害學生權益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
(七)其他影響學生實習工作開展或者侵害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的。
第五十五條【實習見習單位責任1】實習、見習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有管理責任的行政主管部門處以警告、責令改正,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一)未為實習學生、見習人員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安全健康的實習勞動環境的;
(二)安排學生超時實習、見習的;
(三)克扣、拖欠實習學生、見習人員的報酬或者補貼的;
(四)其他侵害實習學生、見習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的。
第五十六條【實習見習單位責任2】實習、見習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有管理責任的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學生、見習人員人數處以每人一千元的罰款:
(一)接納未滿十六周歲學生實習的;
(二)安排學生、見習人員到酒吧、夜總會、歌廳、洗浴中心等營業性娛樂場所實習、見習的;
(三)安排學生、見習人員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隱患的勞動的;
(四)當期接收實習學生、見習人員人數超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人數的百分之三十的。
第五十七條【中介責任】通過中介機構或者個人代為組織、安排和管理實習、見習的,由負有管理責任的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委托單位、中介機構或者個人按照學生、見習人員人數處以每人一千元罰款。
第五十八條【清退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學校和實習單位應當將學生送回學校所在地,并承擔所需費用。
第五十九條【實習指導教師責任】實習指導教師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指導、教育和管理職責的,由學校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學校與單位責任】實習單位有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學生應當向學校報告。學校應當及時對有關問題進行協調處理。
學校、實習單位、見習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或者實習、見習協議約定,對學生、見習人員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實習學生、見習人員責任】學生實習、見習人員期間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的,實習、見習單位可以終止其在本單位的實習、見習。
實習學生或者見習人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實習、見習單位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二條【騙取資助、獎勵責任】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弄虛作假,騙取政府資助、貼息、補助、補貼或者獎勵的,由相關行政部門追回已發放的資助、貼息、補助、補貼或者獎勵,并取消其三年內獲得相關資助、貼息、補助、補貼或者獎勵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部門責任】教育、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學生實習、畢業生見習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上級機關或者其他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四條【省外學校的適用】省外學校學生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實習的,依照本條例進行管理。
第六十五條【施行日期】本條例自二○○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