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與企業協商合理提高工資,對員工來說或許不再是夢。廣東省10日公布的《廣東省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指引》(以下簡稱《指引》)明確表示,若員工代表發出工資協商要約,資方須在15日內以書面形式給予回應,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工資集體協商。東莞市人力資源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將在全市范圍內推行工資集體協商試點,目前正在選擇合適的企業類別。 根據《指引》,工資集體協商雙方代表人數應當對等,每方3至10人,并各確定1名首席代表。已建立工會的企業,職工方協商代表由企業工會選派。未建立工會的企業,職工方協商代表由企業職工民主推薦。
工資集體協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簽訂工資集體合同以及相關事宜,以書面形式向對方發出協商要約,明確協商時間、地點和主要事項等。一方發出協商要約,另一方應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給予回應,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工資集體協商。
東莞市人力資源局在年初就提出,在4-5個鎮街中,選取約10個工會力量比較強的企業試點工資集體協商。該局勞動關系科負責人表示,隨著該政策出臺,讓工資集體協商有了政策以及法律上的依據,擬推行試點的企業數量將進一步擴大。然后以點帶面在全市推廣。目前,包括工會、人力資源局等單位正在選擇合適的企業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