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午報》 李一然
施工作業中31歲的馮某在沒有勘測許可、未進行安全保護的情況下指派李某帶領工人進入電信通信井內勘測,結果導致因中毒一人暈倒一人死亡。記者昨天獲悉,豐臺法院鑒于事發后馮某、李某積極賠償死者經濟損失并得到其家屬諒解,認罪態度較好,以重大責任事故罪依法判處馮某、李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2010年7月29日14時許,馮某在沒有相關勘測許可且未進行有效安全保護的情況下指派李某帶領工人郭某、吳某等人到本市豐臺區一電信通信井內勘測時,因違反規章制度造成吳某中毒暈倒,郭某下井救人時死亡,經認定為生產安全責任事故。馮某、李某于2010年7月31日被公安機關抓獲。
豐臺法院審理后認為,馮某、李某在施工作業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導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應予處罰。
鑒于馮某、李某認罪態度較好且能夠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的經濟損失得到被害人家屬諒解,據此以重大責任事故罪依法判處馮某、李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