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豆湯不能取代“高溫費”
專家呼吁浙江省地方立法保障“高溫權益”
高溫下,在露天環境下作業的工人應該享受哪些高溫權益, “高溫費”該如何發放?入夏以來,浙江省勞動保障咨詢服務專線每天都能接到不少勞動者咨詢“高溫費”的電話。
日前,記者在杭州體育場路上的一個建筑工地遇到了工人小劉。小劉肩上掛條毛巾,一邊擦汗一邊干活。“這么熱的天,最怕中暑。工地上有藿香正氣水、人丹等藥品,不指望有什么‘高溫費’,發些防暑藥品就已經很滿足了。”話語間,小劉顯得有些無奈。
在杭州建國路附近某建筑工地,記者問起老板有沒有發放高溫補貼時,工人們都表示沒聽說過,以前也沒拿過。工人小余說,現在大家也都不會向老板提“高溫費”,只要按時領到工資就已經很滿意了。在采訪中,記者還了解到,一些工地、企業則是以提供綠豆湯、茶水來充當“高溫費”。
近日,杭州市勞動保障監察支隊就高溫費發放情況進行了調查。調查發現,以貨幣形式發放高溫補貼的用人單位寥寥無幾,大多數單位是以防暑藥物、毛巾、肥皂等夏季用品或者冷飲等實物來代替。
浙江省勞動保障部門去年曾下發通知,就企業職工夏季防暑降溫清涼飲料費發放標準進行了調整:高溫作業工人每人每月160元,非高溫作業工人每人每月130元,一般工作人員每人每月110元,發放時間為6月至9月期間的4個月。記者在采訪后發現,許多企業并沒有按這一標準給一線工人發放。
“我國一直沒有法律明確規定企業要以貨幣形式為職工支付防暑降溫費,調整防暑降溫清涼飲料費標準的通知只能是指導性文件,不具有強制性。”省勞動保障監察總隊有關負責人介紹,正因為立法“缺位”,缺少相關法律作為依據,所以對“高溫費”的投訴很難受理執法,勞動保障部門只能建議企業向職工發放“高溫費”。
目前,惟一針對高溫作業可以參照的法規是國家于1960年7月頒布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條例》。但《條例》只規定了防暑降溫工作的基本原則和防暑降溫的技術措施、保健措施和組織措施,針對的也只是冶金等特殊高溫作業的行業。而且這個“暫行”了48年“條例”明顯已“過時”。
“高溫費不應該等于一杯綠豆湯或是幾瓶清涼油。”這是勞動者的普遍心聲。
浙江省勞動保障部門的專家呼吁,重慶市去年出臺了《重慶市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對高溫補貼作出了具體的人性化規定。我省可以考慮出臺高溫條件下勞動者權益保護的專項性地方法規或規章,使勞動者的各項“高溫權益”的保護有法可依。也可根據地方實際,彌補“高溫”立法的空白。可以在相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勞動保護法規規章中,把高溫津貼或清涼飲料費等高溫勞動保護的內容補充進去,使其具有強制性。
有關專家建議,在高溫福利還沒有強制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可以要求加入相應的條款,或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集體合同時,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明確相應的條款來保障“高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