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提醒:學生入職前應與單位簽訂協議,懂得自我保護
每到暑期,學生打工族就會涌入各行各業,在他們忙碌的身影背后,勞動安全成為一個被忽略的問題,暑期工的身份使得勞動關系認定成為難題。近日,江蘇省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暑期工遭遇“工傷”后要求法院確認勞動關系的案件。
2013年8月,16歲的女孩李玲(化名)從老家來到惠山區某鎮,與在此打工的父母團聚,之后在親戚的介紹下,進入某公司從事暑期臨時工,雙方口頭約定期限自8月6日至8月30日。然而才干了十來天,李玲就在工作中手部受傷,被送至醫院治療,期間,某公司支付了醫療費、護理費和伙食補助費。在先行申請勞動仲裁,仲裁委不予支持其請求確認與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后,李玲向惠山法院提起訴訟。
訴訟中,李玲是否為在校生是雙方的爭議焦點。李玲認為,在公司工作時,其處于休學狀態,不屬于在校生,且已年滿16周歲,具備與用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故請求確認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某公司則認為,李玲以暑期工的名義進入公司從事相應的工作,雙方口頭協商李玲工作至8月30日后需回校上課,公司并未與李玲建立勞動關系,請求駁回李玲的訴訟請求。法院在審理中查明,李玲系某縣中學學生,因家庭經濟困難于2012年12月15日休學。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在雙方并無勞動合同的情形下,勞動關系認定應結合是否受用人單位管理、經濟上是否依賴用人單位、提供勞務是否長期或固定等因素并根據具體情況綜合判定。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李玲作為具有學籍的學生,在不到一個月的暑假期間向某公司提供相應勞務,上述行為并無在經濟上依賴于某公司獲得長期生活來源的意思,也并未體現出向某公司提供較為長期、固定勞務的意思,雙方提供勞務的過程中并無建立具有一定人身依附性勞動關系的合意。因此,雙方提供勞務的事實不符合勞動關系的基本特征,李玲要求確認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同時指出,李玲對于自己的受傷,仍然享有救濟途徑,她可以依據與公司之間的勞務關系,依法向法院提起人身損害賠償之訴。法官提醒參加暑期打工實習的學生,要在入職前了解清楚工作單位的具體情況,并與單位簽訂好協議,在付出辛苦勞動的同時,更要懂得自身的安全保護,避免此類案件的發生。
(唐婷婷 張 瑋) 來源:人民法院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