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今天從國家安監總局獲悉,安監總局《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從9月1日起正式生效,如果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如實告知職業危害情況,職工有權拒絕作業,用人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拒絕作業而解除或者終止與從業人員所訂立的勞動合同。
國家安監總局新聞發言人黃毅透露,近期國家安監總局、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經過研究,準備用一年半左右的時間,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以粉塵和高毒物品危害治理為重點的職業危害治理專項行動。重點是礦山開采、石英砂加工、寶石加工、石材加工、冶煉、水泥生產、皮革箱包加工、制鞋、家具制造、五金電鍍、電子制造、裝飾材料加工等行業和生產企業。
據悉,根據《暫行規定》,用人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后果、職業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從業人員,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未按規定警示的,可處5萬~20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或者責令關閉。
國家安監總局副局長楊元元指出,《暫行規定》是該局承擔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管職責以來,出臺的第一個關于職業健康監管工作的部門規章,明確了安全監管部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的執法主體地位,為安全監管部門履行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檢查職責提供法律支持,進一步完善了職業危害防治法律法規體系。
據了解,近日,四川、陜西等省的安全監管部門已經召開了宣傳貫徹《暫行規定》的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