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車司機陳國賢被查出乙肝后丟了工作,他一氣之下將公司告上法庭,并索取22萬元生活補助費。理由是,“公司沒有食堂”才致使他患上乙肝。 斗門區法院庭審后認為,原告患上乙肝與在被告處工作并無因果關系,陳國賢的索賠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于日前駁回其訴求。
患上乙肝丟了工作
2003年4月,陳國賢進入位于新青科技園的珠海東松環保技術有限公司,從事化學物品運輸,并因長期出車經常在外就餐。2005年5月,陳國賢首次參加公司體檢的報告顯示他的肝功能正常,但在2007年5月的體檢中被查出患上乙肝。2008年11月,在陳國賢的勞動合同到期前一個多月,公司書面通知不再與其續簽合同,并給陳放假至勞動合同期滿。放假期間,公司仍正常給其發放工資。此后,因患上乙肝,陳國賢一直沒有找到新工作。
怪罪公司告上法庭
失去收入來源的陳國賢篤認乙肝是“罪魁禍首”,他認為如果不是自己經常出車,且公司“沒有為自己指定餐廳”,自己就不會染上乙肝。去年1月,陳國賢據此向斗門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要求公司為自己補繳社會保險差額、體檢費、一年的工資,以及一次性賠償其24年的生活費,按每月770元(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共計221760元。
當年4月,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除了要求公司支付1939元的經濟補償金外,駁回陳國賢的其他申訴請求。不服仲裁裁決的陳國賢一紙訴狀將公司告上法庭。
索賠無依據被駁回
斗門區法院庭審后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爭議的問題是原告患上乙肝與在被告處工作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原告陳國賢從事司機職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乙肝不屬于司機可能患上的職業病的范疇。陳國賢運輸化學物品,如吸入化學物品,患上職業病應是與肺部有關的疾病,而非乙肝。
至于陳國賢主張東松公司沒有指定餐廳導致在外飲食不衛生而患病,法院認為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最終,法院維持了仲裁委員會的裁決,判處東松公司向陳國賢支付經濟補償金1939元。
南都記者 左旭光 通訊員 柳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