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合同足協卻把自己賣了
騰訊體育訊 近日有關卡馬喬解約事宜被炒得沸沸揚揚,究竟孰是孰非也是人們所關注的焦點。北京市榮德律師事務所律師張翔,對此作出了專業解讀。從法律方面來尋找“卡馬喬是否違約?足協解約是否違約?足協有關人員是否構成簽訂、履行合同失職受騙罪?足協能夠通過運用合法手段合理規避巨額違約金?”等焦點問題的答案。
張翔首先指出足協同卡馬喬合同里所處的弱勢地位,“簡單粗暴地說,與卡馬喬團隊之間的合同,足協承擔了全部的義務,未享受到任何權利,足協似乎毫無合同風險管理意識。”通過張翔的解讀,我們可以得出本次解約是足協單方面違約,“按照國際通行的慣例,教練員違約責任的約定方式主要為:合同中有明確的目標限制條款,只要沒有達到指標,合同就自動終止,足球協會、俱樂部或其它合同主體會因此擁有合同解除權,不必因解除合同而承擔任何違約金。然而,足協與卡馬喬之間的合同顯然沒有任何有關球隊成績方面的具體的違約責任約定。在合同領域,無約定則無責任,這是最為樸素的法律精神。因此,提前解約只能是足協承擔違約責任,卡馬喬團隊是沒有責任的。”
張翔憤怒的指出這個合約等同于賣身契,“這樣一份合同,與其稱之為合同,倒不如稱之為賣身契來的準確,這一次足協真的是賣給卡馬喬了。”
張翔近一步指出足協有關人員簽訂合同時存在失職,但卻并不構成簽訂、履行合同失職受騙罪,“從某種意義上說,足協有關人員在與卡馬喬團隊簽訂合同過程中,確實存在失職問題,應當承擔相關行政責任。但即使需要有關人員承擔責任,也不應有失偏頗,足協有關人員并不構成日前被炒作的很火的簽訂、履行合同失職受騙罪。構成該罪的一個重要要件在于對合同性質的判斷,即合同必須為經濟合同,足協與卡馬喬簽訂的合同雖然標的額很高,但合同性質的不同也會對違約金的賠付產生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