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朱豐俊 通訊員史功匯)職工要漲薪,企業老板無理由拒絕工資集體協商,最高或將面臨2萬元的罰款。記者昨日了解到,醞釀已久的《廣州市勞動關系集體協商條例》已形成草案,將提交廣州市人大審議。據了解,目前全國只有深、穗兩市擬就此進行地方立法。 昨日,廣州市總工會常委副主席劉小鋼表示,這兩年來廣州市的勞動爭議案件不斷上升。長期以來,勞資雙方的工資協商一直面臨著“老板不愿談、工會不敢談、職工不會談”的尷尬。劉小鋼說,在金融危機影響下,為了保飯碗而暫時犧牲漲工資大家可以理解,但缺乏工資正常增長機制,缺乏勞資雙方的談判協商,會直接影響勞資關系的和諧。
經過長時間的調研,由市總工會牽頭制定的《廣州市勞動關系集體協商條例(草案)》業已出臺,將提交廣州市人大審議,力爭列入今年的立法計劃。據了解,目前全國只有深、穗兩市擬就此進行地方立法。
據介紹,草案共47條,主要是對《工會法》、《勞動合同法》已有原則規定作了貫徹實施性的充實和細化規定,以利實施,同時對于雖然沒有直接上位法規定但又必須加以規范的事項,草案參考借鑒一些有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行了規定。
亮點解讀
工資集體協商每年至少一次
據悉,草案從兩個層面規范了勞動關系集體協商制度:一是地方層面的勞動關系集體協商———即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政府、由工會代表職工、由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代表企業組成并開展工作);一是勞動關系雙方集體協商。
草案明確規范了工資專項集體協商,規定全面推進行業協會、用人單位與工會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確定薪酬標準,用人單位應當就工資調整事項與工會進行集體協商,每年至少協商一次。
企業收到協商要約20天內須回復
張瑞洲透露,草案擬規定,當勞方提出工資集體協商要約后,企業須在20天內作出回復。
如果單方無理由拒絕集體協商怎么辦?草案明確指出,企業最高或面臨2萬元處罰,個人則處2000元罰款。由上級對下級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進行指導和溝通,監督與處罰。
重點行業集體性沖突政府要介入
“如果發生了罷工、停工,影響到企業運作,就必須進行協商,任何一方也不能拒絕。”廣州市總工會法工部部長張瑞洲說,草案對勞資雙方都有約束,一旦發生集體性沖突,政府部門就要介入規范,比如涉及國計民生的領域,如交通、供水、供電等。任何一方都不能拒絕協商,不能擴大爭議和矛盾的范圍。
答疑
廣州市總工會法工部部長張瑞洲:
罷工可在法律許可范圍內進行
記(下稱“記”):企業拒絕進行工資協商,草案規定最高罰2萬元,是不是太少了?能有多大震懾力?對企業來說,會不會情愿被罰也不愿意漲工資
張瑞洲(廣州市總工會法工部部長,下稱“張”):并不是說企業被罰了就可以不協商了,照樣還是得進行談判。
記:工會代表為職工維權,跟企業老板來談判,怎么維護他們的權益,避免被“秋后算賬”?
張:草案中有保護性條款,確保工會談判代表勞動合同和工資利益不受損害。
記:工會主席不作為怎么辦?
張:根據草案,可向上級工會組織反映或直接去法院起訴。
記:據了解,深圳擬出臺規定,允許工人在指定范圍內罷工,廣州對這方面是怎么規定的?
張:對于罷工,我國現行法律并沒有作禁止性規定,可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