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醫療保險補繳
(一)用人單位未按《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辦法》規定繳納社會醫療保險費的,職工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兩年內向市社會保險機構投訴、舉報。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社會醫療保險費超過兩年未被發現和投訴舉報的,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查處。用人單位申請補繳兩年以外醫療保險費的,市社會保險機構不予受理。
(二)補繳醫療保險的醫療費用處理
1、用人單位應當參加社會醫療保險而未參加的,其職工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辦法》規定的待遇標準支付。
2、用人單位參加社會醫療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社會醫療保險費、滯納金后,參保人新發生的醫療費用由醫療保險基金按照《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辦法》的規定支付。
二、社會保障卡的使用與管理
(一)有關社會保障卡遺失
參保人遺失社會保障卡的,應及時向市社會保險機構掛失;參保人申辦新卡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其本人先行支付,在領取新卡后持新卡及病歷等相關資料按相關規定申請報銷、補記賬。
(二)社會保障卡使用異常的暫停記賬
市社會保險機構發現社會保障卡使用異常的,為避免醫療保險基金和參保人遭受損失,可暫停該社會保障卡的記賬功能,并通知參保人說明情況。社會保障卡暫停記賬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參保人支付,經核查沒有違規情形的,市社會保險機構應當恢復該社會保障卡記賬功能并按規定報銷暫停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