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山西省發布并實施《企業工資集體協商辦法》。它的實施,必將進一步完善我省的企業工資分配機制,推動企業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維護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權。
職工對薪酬有發言權
工資集體協商是指企業與職工或者區域、行業企業組織與職工方代表依法就企業工資分配制度、分配形式、水平及其調整幅度等事項進行平等協商,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工資集體合同的行為。
工資集體協商一般分為企業(集團)內單獨協商、區域內集體協商和行業內集體協商。區域或行業工資集體協商一般在小型企業或者同行業企業比較集中的鄉鎮、街道、社區和工業園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開展,具備條件的可在市縣一級開展。
企業集團內下屬各單位工會或區域、行業內各企業工會,可以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與企業方協商簽訂補充協議或實施辦法,但確定的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本企業集團、本區域、本行業工資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企業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工資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
協商內容主要包括14項
工資集體協商的主要內容包括14項,分別是:工資集體合同的期限、區域、范圍;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標準和工資分配形式;職工年度平均工資水平及調整幅度;計件工資制企業的計件單價;本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病、事假的工資待遇;獎金、津貼、補貼等分配辦法;工資支付辦法和支付時間;拖欠工資的清償辦法;變更、解除工資集體合同的程序;工資集體合同的解除、終止條件;履行工資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的協商處理辦法;違反工資集體合同的責任;雙方認為應當協商的其他內容。
辦法規定,生產經營正常和效益較好的企業,應當重點就工資水平、工資標準、獎金分配、津貼補貼等進行協商;生產經營比較困難的企業,可以重點就工資支付辦法、離崗職工生活費等進行協商。區域、行業工資集體協商,重點是區域、行業內企業的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幅度、勞動定額、工時工價、支付辦法等。
工資集體協商代表人數應對等
按照《辦法》,工資集體協商代表依據 《山西省企業集體合同條例》規定的程序產生,雙方代表人數應對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確定1名首席代表。
工資集體協商的職工方代表由企業工會提名或上級工會指導職工推舉、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通過后產生。已簽訂集體合同的企業,工資集體協商的職工方代表,可以由集體合同的職工方協商代表擔任。區域、行業工資集體協商的職工方代表由區域工會聯合會或者行業工會選派;尚未建立區域、行業工會組織的,在上級工會指導下,由所在區域、行業的企業職工民主推薦,并經基層企業全體職工半數以上同意,在區域或行業公示后產生。
職工方協商代表中,應當有適當比例的女職工和農民工。
來源:山西新聞網 山西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