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朱宇
一份出自國家稅務總局大企業稅收管理司的《關于2009年度稅收自查有關政策問題的函》顯示,掀起稅務稽查風暴的國稅總局正在關注石油企業獲得財政扶持政策中的企業所得稅問題。
為保障成品油市場供應,國家對中國石油(13.76,0.25,1.85%)天然氣集團公司所屬企業進口原油、成品油和加工原油進行財政補貼。進口成品油企業包括中國石油(601857)華東銷售分公司、華南銷售分公司、東北銷售分公司、西北銷售分公司。
財政部和國稅總局2008年和2009年曾先后發出了兩個通知,對給予中國石油財政補貼的所得稅問題予以明確。有關通知明確,對企業取得的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但是符合條件的不征稅收入,其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各地稅務機關重點復核給予中石油下屬公司的補貼是否符合不征稅收入條件和補貼資金使用情況,不符合條件的補貼收入應作為當期收入征稅。
此外,國稅總局還指出,企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后,在規定的標準內,為員工報銷的燃油費,均屬于企事業單位的工資薪金支出,應一律計入企事業單位的工資總額,按照計稅工資或工效掛鉤工資標準進行稅前扣除。員工獲得企業發放的交通補貼和通訊補貼,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公務費用扣除標準由當地政府制定,如當地政府未制定公務費用扣除標準,按交通補貼全額的30%、通訊補貼全額的20%作為個人收入扣繳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