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特區報訊(記者 李舒瑜)
今后,我市的新爸爸和新媽媽們可望有更多的時間陪伴初生寶寶。昨天首次提請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的《深圳經濟特區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條例(草案)》將晚育假由原來的15日增加至30日,男方可享受的看護假也從10日增加至15日。
統一各區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
早在1994年我市就頒布制定了《深圳經濟特區計劃生育管理辦法》,對規范和加強我市計生工作起到積極作用。但是,隨著我市人口急劇增長和經濟社會的變化,原《辦法》已不能適應新形勢發展的要求。關于社會撫養費的征收問題就是其中一個例子。
根據國務院相關規定,對超生人員征收社會撫養費是按照超生行為發生地的征收標準;如果超生行時發生時未被發現的,由首先發現其超生的計生部門按照當地的征收標準征收。目前,不僅我市和外地的標準不同,我市不同區的征收標準也不同。我市部分居民超生后,為了少繳社會撫養費,故意到征收標準相對較低的寶安、龍崗等區接受處理。這種規避做法,沖擊了我市計生管理正常秩序。為此,考慮到特區一體化的實際,《條例(草案)》明確規定我市實行統一的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以堵塞社會撫養費征收漏洞。同時規定,對超生人員無論是行為發生地、現居住地、戶籍地均可征收社會撫養費。
《條例(草案)》還明確街道辦事處受人口計生行政部門的委托,征收社會撫養費和實施行政處罰。
無計生證明不辦入戶手續
對于無計生證明能不能入戶一直是社會關注的問題。《條例(草案)》設專章對計生綜合治理進行了規定,明確公安部門在辦理出生入戶登記時,應核查擬入戶地街道出具的計生證明。對申請人未能提供計劃生育證明的,明確了公安、人力資源保障、民政、住房建設等職能部門不予辦理相關手續的情況,以及公安、學校、醫療機構等單位應當及時通報計生部門進行跟蹤管理的情形。
《條例(草案)》還明確了物業服務企業、出租屋業主、用人單位等的相關配合,協助進行計劃生育管理的責任。
明確超生的定義
什么樣的情況屬超生?《條例(草案)》明確了超生的定義:指違反法律法規及生育政策規定,超出準予生育胎次而生育子女的行為。
對視為超生的情況,《條例(草案)》也一一列舉: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未依法辦理收養登記子女的,經責令限期120天內補辦收養手續而逾期未補辦手續的;有配偶一方與他人生育子女的;經本市病殘兒醫學鑒定組織鑒定,第一個子女或第一胎多胞胎子女均為殘疾兒,且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未經依法批準再生育子女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接受處理未滿15年不能買保障房
在加大計劃生育的獎勵力度的基礎上,《條例(草案)》也加大對超生行為的處罰。對超生的男女雙方,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及其他用人單位給予開除處分;不得錄用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工作人員。超生人員自依法處理完畢之日起未滿5年的,超生人員及其子女不予遷入本市,不予享受廉租房及公共租賃住房;自依法接受處理之日起未滿15年的,不予享受購買保障性住房。
境外生二胎應該算超生
市人大常委會負責人認為條例應予以明確
赴香港等境外地區生二胎算不算超生?在境外生了第一胎,在深圳生第二胎又算不算超生?在內地孕婦赴港產子潮下,這是許多市民的疑惑。市人大常委會相關負責人昨天在接受記者采訪建議,境外生二胎屬超生應該在《深圳經濟特區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條例》中給予明確。
記者了解到,目前國內并沒有針對內地孕婦赴港生子問題制定相關的政策或法規。盡管《條例(草案)》對超生行為有明確定義,也列出視同超生的種種情形,卻沒有對境外生子作出規定。
市人大常委會相關負責人就此問題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以他的理解,計劃生育的管理對象是夫妻雙方,雖然夫妻在境外生育子女且子女未在我市入戶,但由于其子女隨父母在我市生活,并在許多方面享受了與我市戶籍子女同等待遇,那么其生育行為應當納入計劃生育管理。所以,父母雙方都是本市市民,在境外生二胎應該算是超生。
這位負責人同時表示,深圳毗鄰香港,我市有相當一部分戶籍居民到香港生育第二胎,甚至是第三胎子女。為了避免在實際工作中市民與相關管理部門對超生行為認識的不一致,應該在條例中給予明確規定。
網友熱評:(已有0 條評論)
查看所有 0 條評論 >>>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