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審議《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廣東率先制定工資集體協商制
企業應當依法就加班工資、加班時間與職工一方進行集體協商或者與工會和職工個人進行協商
企業和職工一方收到工資集體協商意向書后,應當在十五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企業要加班,加班工資定多少,不是老板說了算;工資是否漲,兩成以上職工集體要求就可以坐下來談。昨天上午,省人大舉行常委會會議,審議《廣東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條例》)。該《條例》在擱置審議二年后,新增加工資集體協商制度等重要內容,在全國第一個規定了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和爭議的協調處理機制。《條例》的審議也是在當前勞資矛盾突出的大背景下“應運而出”,為外界極大關注。
立法背景
擱置審議二年,今年6月“緊急”啟動
勞資矛盾突出,突出體現在富士康事件
根據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王波介紹,該《條例》曾于2008年提交省人大常委會審議,已經作了部分修改,但是由于當時出于應對金融危機的需要,省人大暫時中止了對條例的審議。今年6月份,為適應新形勢對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迫切需要,省委要求加快制定《企業民主管理條例》,為此,省人大按程序將該《條例》補充入今年的立法計劃,在談到立法的背景時,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歐廣源就表示,當前勞資矛盾突出,比如富士康事件的影響。在提交此次審議前,相關立法編制單位到包括外資企業在內展開了廣泛的調研,并征求相關單位和人大代表的意見。據相關人士介紹,此次修改相應地增加了二章30多個條文。
此次立法的最大亮點是體例結構較為完整,是目前國內立法最全面的,體現了先行先試的特點。在企業民主管理的條例中,對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和爭議的協調處理機制進行規定,在全國是第一個。
工資協商標準應綜合參考下列因素:
政府有關部門發布的地區、行業的職工平均工資水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發布的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統計主管部門發布的本地區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本企業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和職工平均工資水平;其他與工資集體協商有關的情況。
新增內容六大亮點
1 兩成職工要求可提工資集體協商
從《條例》新增的這二章內容上看,首先是明確了職工集體意志和職工個人意愿區別,更有利于從總體上維護多數職工的利益。其中,《條例》第二章設置了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明確企業工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從而使職工有合法的途徑來形成、表達自己的集體意志。《條例》規范了職工一方提出工資集體協商的啟動程序,規定:五分之一以上職工提出工資集體協商要求的,可以在企業工會的組織下,或者在地方總工會的指導下,通過民主推選協商代表方式來進行工資集體協商。
2 職工參與工資協商視為正常勞動
《條例》為職工協商代表免除了“后顧之憂”:“參加工資協商的職工代表合法權益受到保護,其參加工資集體協商期間的活動視為正常勞動,享受的工資、獎金、補貼、保險福利待遇不變。企業不得對職工協商代表采取歧視性行為,不得違法解除或者變更其勞動合同。”
同時,為引導職工通過合法途徑提出工資方面的訴求,《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職工一方未依法提出工資集體協商要求的,不得采取停工、怠工或者其他過激方式要求企業調整工資。
3 協商失敗政府介入
《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企業與職工一方發生爭議,無法進行協商,或者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企業和職工任何一方也可以申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介入協調;第七十一條規定,如果爭議嚴重影響社會公共秩序時,有關人民政府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實施應急處置工作。
4 加班工資和時間勞資雙方也要協商
為引導企業通過工資集體協商建立合理的工資調整機制,《條例》第三十七規定:企業應當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企業因生產經營需要延長勞動時間的,應當依法就加班工資、加班時間與職工一方進行集體協商或者與工會和職工個人進行協商;第四十八條規定企業和職工一方收到工資集體協商意向書后,應當在十五日內給予書面答復,并與提出方共同進行工資集體協商。
5 要企業加強人文關懷
《條例》專門增加了一條,要求企業應當強化社會責任意識,注重對職工的人文關懷,關注職工身心健康,豐富職工的精神文化生活。
6 明確工會地位作用
立法人員表示,《條例》明確了工會的地位和作用。規定“企業工會由全體職工民主選舉產生,代表和組織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尚未成立工會的企業,在所在地總工會的指導下由職工推選職工代表組織職工參與民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