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報業集團駐穗 吳勇加
【本報廣州6月23日電】 (深圳報業集團駐穗記者 吳勇加)記者今天從勞動保障部門獲悉,廣東用人單位每年6月、7月、8月、9月、10月需發放高溫津貼。按有關規定,在崗職工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為: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00元。經濟欠發達地區確需降低標準的,可由地級市人民政府在下浮20%的范圍內確定,并報省勞動保障廳備案。高溫津貼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10月發放,在企業成本費列支。
據介紹,用人單位在崗且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都屬高溫津貼發放范圍。職工未正常出勤的,用人單位可按其實際出勤且提供正常勞動的天數折算發放。單位發放了清涼飲料,還要不要發放高溫津貼?勞動部門一些專家表示,每年6月至10月期間,用人單位應視高溫天氣情況向職工免費供應符合衛生標準的清涼飲料,但不能代替高溫津貼。勞動部門表示,上述規定2007年就已出臺,至今仍然有效,企業應自覺執行。如企業不執行,勞動者還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