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午報》 閔 丹
“干一樣的活兒為啥不能拿一樣的錢?”不可否認,同工不同酬如今已成為最讓勞動者痛恨的不公現象,而濫用勞務派遣則是滋生它的溫床。今年初,實施了近五年的《勞動合同法》進行了首次修改,直指嚴格規范勞務派遣用工,并將在今年7月起實施。近日,記者對勞務派遣用工問題進行了調查,希望能在新法實施中,為保障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起到促進作用。
現象:同工卻不能同酬 派遣工遭遇不平
“我到派遣公司連續工作4年了,合同還有一個月到期,現在說精簡崗位就不要我了!我覺得解約原因就是因為我是派遣工,且要求公司同工同酬。”近日,58歲的勞務派遣工李某向記者講述了他的經歷。
李某告訴記者,他是2009年4月17日和一家勞務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之后被派遣到用工單位,崗位是制冷工。今年3月,勞務公司通知他說,用工單位要精簡崗位,所以公司和他的合同到期后就不再續簽了。
對此,李某表示了懷疑:“因為制冷工人手不多,且這個崗位很重要,不會隨便取消。他覺得解約的原因在于用工單位對他要求同工同酬有‘看法’。 ”
李某告訴記者,作為派遣工他每個月的工資是2000元,而同崗位的非派遣人員每月工資都超過3000元。為此,他多次找到用工單位表示“應享受同工同酬待遇”,但這一要求同時遭到了勞務公司和用工單位的拒絕。
問題:勞務派遣節省成本 勞動者權益難保障
除了工資上的差別,李某最不滿的是,因為他是派遣工,在用工單位不能加入工會組織,因此也與工會會員的各項福利“無緣”。比如,工會每年有體檢,還有補充的醫療保險等,這些派遣工都沒有。
記者在調查中發現,像李某這樣沒能參加工會的派遣工并不在少數。一名勞務公司的人員向記者透露,勞務派遣最大的優勢就是為企業節約了大量的人力和時間成本,因此也無形中就消減了派遣工的權益保護,派遣工也參與用工單位的民主管理,但在權益保護上缺乏基本的話語權。此外,在入黨、入團、評先、晉升等方面,派遣工也基本上不被列入考慮對象。
據北京市總工會2011年的調查結果顯示,在北京30.2萬人勞務派遣工中,加入工會組織的為13.46萬人,入會率為45%。北京市總工會研究室負責人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許多勞務派遣單位根本沒有建立工會組織,一些有工會組織的用工單位認為勞務派遣工非本單位職工,不吸收其參加本單位工會組織,一些直接加入用工單位工會的勞務派遣工,也因工會經費的原因而在工會組織活動時享受待遇與正式工有差異。
呼吁:輔助崗位如何界定 需要配套實施細則
據了解,新修訂的《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用工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但是在實踐中,很多崗位的認定并不一定都能清晰明確。
因此有關人士認為,面對紛繁復雜的行業與各式各樣的企業,如何明確界定用人單位的主營業務與非主營業務,進而完成對用工單位“輔助性”崗位的認定,是擺在相關部門面前的一道難題。按照修改后的《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但是對于勞務派遣用工的比例如何規定,針對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不同企業,如何制定具體比例,也是需要解決的問題,需要相關部門抓緊制定配套的實施細則。
建議:限制濫用勞務派遣 建議保障制度落地
針對當前勞務派遣用工存在的問題,該如何保障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此,西城區勞動爭議調解中心工會調解員、北京市華泰律師事務所王天任律師建議,應加強“同工同酬”的監管,加大對違法用工的處罰力度,將企業濫用勞務派遣的“收益”降到最低,保障“同工同酬”制度更好落地。
2008年正式實施的《勞動合同法》中已明確“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但在實踐中,當被派遣工以此起訴用工單位時,常常遇到很多問題,諸如對于“同工”的確定,由于缺乏相關的認定細則,導致在司法審判中很難對“同工不同酬”的事實作出認定,無法有效的維護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而關于“同酬”,目前立法也沒有給予明確界定。
對此王律師建議, 在新法實施前,有關部門應盡快制訂相關實施細則,進一步明確認定“同工”的具體標準,在舉證責任分配方面賦予用工單位更多的責任義務。此外,在今后的立法和執法中,有關部門也應進一步加強對實際收入的監管,切實保障“同酬”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