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葉明華)深圳市勞動保障局昨日召開新聞發布會,正式通報《深圳市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審批管理工作試行辦法》(下稱《試行辦法》),已于5月13日起施行。《試行辦法》明確將機關事業單位納入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審批范圍,改變了目前特殊工時制僅適用于企業的現狀。
一季度申請特殊工時制企業比增40%
據了解,近年來深圳企業申報特殊工時的需求越來越強烈,特別是2008年下半年以來,因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申請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的企業數量猛增,2008年全市勞動保障部門共受理申請不定時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達815家,是2007年的兩倍。今年一季度申報企業數達250家,同比增長40%。
目前,深圳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主要是公司高級管理人員、長途司機和出租車司機;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主要有建筑業、旅游業、倉儲物流和淡旺季明顯的制造企業。
新近出臺的《試行辦法》擴大了特殊工時的適用范圍,明確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納入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審批范圍,改變了目前特殊工時制僅適用于企業的現狀,“這將有效減少機關事業單位因工作時間和勞動報酬不明確而產生的勞動爭議。”市勞動保障局副局長李滔說。
同時,《試行辦法》適當放寬了實行特殊工時的工種崗位。規定用人單位中符合《公司法》規定的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不需辦理審批手續;實行年薪制或勞動合同約定工資高于深圳市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三倍以上、且可以自主安排工作、休息時間的人員可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對生產經營受外界因素影響、難以均衡生產的企業的員工可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實行特殊工時制也須支付加班費
實施特殊工時制度以后,是否仍需要支付員工加班工資?《試行辦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任意擴大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適用范圍,更不得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為名,隨意延長員工的工作時間、不支付員工的加班工資,侵害員工的合法權益。
李滔解釋,按照相關規定,員工一周工作的時間不得超過40小時,一個月不得超過166.64小時,一個季度不得超過500小時,半年不得超過1000小時,一年不得超過2000小時。實行特殊工時的企業,如果員工在一個周期內比如一個月或半年工作的時間超過上述標準,企業就要按員工工資的150%的標準支付加班工資,法定節假日加班要按300%的標準支付加班工資。
《試行辦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申報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應與工會、職工代表大會或員工協商,同時應將申請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實施方案和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決定書在本單位公示5日,告知員工。
名詞解釋
●不定時工作制
不定時工作制是指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需機動作業而采取不確定工作時間的一種工時制度。
●綜合計算工時制
綜合計算工時制是指因工作性質特殊或受季節及自然條件限制,需在一段時間內連續作業,采取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一種工時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