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安區對人均租住面積低于6平方米的違規企業首開罰單
胡冬寒 蔡航 吳松
【本報訊】(記者 胡冬寒 通訊員 蔡航 吳松)記者近日獲悉,寶安區某公司因租用做員工宿舍的出租屋人均居住建筑面積低于6平方米,違反了《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被寶安區房屋租賃管理辦公室依法罰款1000元。
今年7月,石巖街道房屋租賃行政執法工作人員在履行案件倒查責任時,發現某公司租用的一間32.15平方米的出租屋內居然住了7人,空間十分擁擠。經執法人員調查取證后,石巖房屋租賃管理所遂依據《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規定》“提供出租屋人均居住面積低于6平方米的,由房屋租賃管理部門對實際超出人數,按照每人500元處以罰款”的相關規定對該公司的違規行為作出1000元的處罰決定。
據寶安區房屋租賃管理辦公室工作人員介紹,這是《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規定》實施以來,寶安區對人均租住面積低于6平方米違規現象開出的首例罰單。
近日,該公司派人前往房屋租賃管理部門繳納了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