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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工資集體協商每年至少一次

2010-08-14
2010/08/14 08:32:58 來源:南方網 作者:孫天明 王瑩 張許君 評論 0條[查看評論] 手機看新聞

集體協商,被稱為勞資矛盾的減壓閥,也是工會維權從個案走向制度化的關鍵。昨日,醞釀多時的《深圳經濟特區集體協商條例》修改草案終于掀開面紗,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在這份修改草案中,對集體協商的內容、代表產生、協商程序、集體合同簽訂以及法律責任等做出明確規定,規定用人單位每年應與勞動者進行至少一次工資集體協商,這也將從立法上改變過去工資單方面由資方說了算的局面。

集體合同大多未充分協商

關于集體協商制度立法,早在2007年就傳出消息。2008年,該條例被列為市人大立法調研計劃,去年被列為立法計劃。據了解,由于金融危機的原因,該條例立法進度中途被耽擱。今年6月,深圳市委提出加快制定出臺該條例,也使得其立法駛入快車道。

對于制定集體協商條例,市人大常委會有關人士表示,從深圳實際情況來看,有很多勞資糾紛引發的群體性事件,都是政府出面處理,消耗了太多社會成本。如果通過事先有序的集體協商,可以避免和減少停工、怠工、堵路等無序群體性事件的發生“協商比不協商好,有序協商比無 序的群體性事件好”。同時,集體協商不僅對員工有利,對企業也有利,“一個企業如果經常有勞動爭議,甚至 發生群體性事件,發展肯定會受到影響”。

事實上,早在1996年,深圳工會就在全市推行集體協商制度,也陸續簽訂了一大批集體合同。不過,市總工會法律部副部長李瑩表示,此前集體合同的簽訂很大一部分沒有經過充分協商,或者是協商未能充分表達勞資雙方的意愿,很多合同是法律條文的照搬照抄,意義并不大。所以,在這次起草集體協商條例時,更側重于協商,“勞資關系中存在比較大的問題就在于利益協調,以前這種表達機制沒有建立起來,現在要建立這種利益表達機制。”

“不一定要談出結果來”

正是由于更注重協商過程,據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主任傅倫博介紹,在條例中并沒有強制規定企業必須簽訂集體合同,而是根據協商決定,這也是考慮了深圳制造型企業較多的實際情況。同時,從深圳實際出發,條例中對于加班時間等也沒有做出硬性規定,而對于眾多的勞動爭議及群體性糾紛大都由工資問題引發,條例也比較多地關注工資集體協商問題。同時,考慮到大部分員工是上世紀80年代、90年代出生的新生代員工,他們除了關心工資待遇,還希望能夠學習培訓提升,條例也把“職業技能培訓”規定為重要的協商內容之一。

南方都市報記者注意到,在條例規定中,如果集體協商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時,可以提請所在地勞動關系協調委員會進行調解,而集體協商過程中發生停工、怠工、閉廠等爭議行動,也可提請所在地勞動關系協調委員會進行調解處理。

調解后如果達成一致意見則簽訂調解協議,雙方按調解協議的各項約定執行。不過,對于調解后雙方仍達不成一致的情況,條例則未做出規定。是否雙方談不攏協商就將不了了之?對此問題,李瑩表示,協商雙方如果抱有互利共贏的理念,相信能找到平衡點,不排除會有個別談不攏的情況,“不一定非要談出結果來。”

將向150家重點企業發出協商邀約

近年來,深圳市總工會大力推進集體協商。2008年7月,沃爾瑪在經歷了一年多的集體協商之后,雙方就曾簽署了一份涉及8500多人、包括勞動合同、勞動報酬、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保險福利和員工培訓五個方面的集體合同。

此后,深圳市總工會向145家重點企業發出了集體協商邀約,由市總工會直接參與和指導進行集體協商,目前,鹽田國際、富士康、先端科技等企業先后簽訂了工資集體協商合同。

據介紹,當初發出145家集體協商邀約的企業,約有一半開展了協商,市總工會表示,將繼續跟進這些企業的協商進展。同時,市總工會將再向全市150家重點企業發出集體協商邀約,敦促他們開展協商。

條例亮點

1 、拒絕協商最高罰五萬元

根據規定,用人單位與工會、勞動者代表雙方中的任何一方提出集體協商的,另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者不答復對方提出的集體協商邀約的,由勞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每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不過,經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后,合同期限為一至三年。在集體合同有效期內,不得再提出集體協商,工資集體協商除外。

2 、堅持最低工資視為虛假協商

集體協商進行期間,用人單位不得拒絕為協商提供必要的場地、時間和資料,也不得違法解除協商代表的勞動合同。協商雙方如果故意糾纏程序細節,拖延集體協商進程,或者無正當理由始終以唯一方案或者立場排斥對方合理意見和主張的,屬于虛假協商。而在工資集體協商中,用人單位堅持以最低工資標準的,視為虛假協商行為。

3 、不得借口打壓協商代表

協商代表參加集體協商會議的時間,以及為集體協商從事必要的準備工作每個月不超過三個工作日的,視為正常勞動,工資和各項福利不受影響。勞動者一方協商代表在履行職責期間,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不得調整其工作崗位,不得解除其勞動合同。如果被扣發工資降低福利,用人單位除需足額支付外,還要按扣發工資的50%支付賠償金。

4 、協商結果向勞動者公布

用人單位應當就工資調整事項與勞動者一方進行集體協商,每年至少協商一次,協商結果和理由應向勞動者公布。用人單位1/5以上勞動者提出工資集體協商要求的,工會應當向用人單位發出邀約,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用人單位50%以上的勞動者工資低于本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50%,且用人單位未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或者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上一級工會可以直接向該用人單位發出工資集體協商邀約,指派協商代表進行工資集體協商。

 

專家看法

信息披露缺乏操作性

對于集體協商條例,市律協勞動和社會保障業務委員會主任段毅認為,從社會屬性的角度,工人和老板之間的雇傭屬性明顯,是一種對立的表現形式,所以集體談判的表述更為合適。

段毅表示,目前條例中的規定,對于信息披露的條款有所欠缺,只規定了需要有信息披露這個環節,但缺乏必要操作性,也就是說,協商過程中老板應把盈利狀況透露給工人,但什么時間透露,透露的信息如果是虛假的怎么辦,老板該為虛假信息承擔怎樣的職責,條例里面都沒有談到。

此外,段毅認為,條例中應當有相應的手段去保障談判的結果。工人和老板的關系是不對等的,勞資關系始終處在被管理之下,勞資雙方沒有獨立手法使雙方妥協。彼此都沒有籌碼的話,談判顯然是不會成功的。

應允許第三方介入

針對條例中提出的工資集體協商條文,深圳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翟玉娟指出,將工資集體協商作為強制性規定納入法律具有積極的意義。

同時,翟玉娟對要求每年必須進行一次集體協商提出不同的看法。“集體協商可以一次簽訂兩到三年的合約,不一定要每年都進行協商,在這方面可以給當事人一個自由度。”翟玉娟認為,光制定相關的條例還不夠,更重要的是如何完善配套措施,保障這一條例的實施。“還有很多細節需要規定,比如如何確保勞動者的知情權,如何保護談判代表,適當時是否該允許第三方介入等。”她表示,除了罰款處罰之外,政府還應該制定其他約束性措施,比如在一定范圍內允許工人罷工,并且設立糾察隊對罷工的過程予以監督和保護。

征求意見

《深圳經濟特區集體協商條例(修改草案征求意見稿)》昨日在部分報紙及“深圳市人大網”、“深圳政府在線”和“深圳新聞網”全文公布,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根據各方面意見作進一步修改后,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市民可以將意見直接寄送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內務司法工作委員會,或者直接登錄“深圳市人大網”、“深圳政府在線”發表意見。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內務司法工作委員會郵編:518035,聯系電話:82107792、82108675,傳真:82001550。電子郵箱:nsgw@szrd.gov.cn;深圳市人大網址:www.szrd.gov.cn;深圳政府在線網址:www.sz.gov.cn。截止時間:2010年8月31日。

統籌:南都記者 孫天明 采寫:南都記者 孫天明 王瑩 實習生 彭倩 黃雯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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