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一一八號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的決定》經深圳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09年5月21日通過,經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于2009年7月30日批準,現予公布。
2009年10月21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的決定
(2009年5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2009年7月30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準)
深圳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了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的《關于提請審議修改〈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的決定(草案)的議案》,決定對《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作如下修正:
一、第二條第一款修改為:“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員工。”
二、第四條修改為:“本條例所稱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是指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為用人單位提供正常勞動應得的勞動報酬。
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由用人單位和員工按照公平合理、誠實信用的原則在勞動合同中依法約定,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
三、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八條中的“標準工資”修改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四、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中的“標準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修改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五、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員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看護假、節育手術假等假期的,用人單位應當視為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工資。”
六、第三十七條修改為:“最低工資標準每兩年至少調整一次。”
七、第三十八條修改為:“市政府確定最低工資標準后,應在實施前一個月在市主要報刊、電臺、電視臺以及政府網站分別公布,新聞單位應當及時刊登、播報。”
八、第三十九條修改為:“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最低工資以月最低工資為基本形式,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最低工資以小時最低工資為基本形式。”
九、第四十條刪除“最低工資以小時工資為基本形式”和“小時”等字樣。
十、第四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勞動保障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在法定時限內辦結,并將辦理情況及時向舉報人反饋。”
十一、刪除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
根據本決定對部分條文的順序作相應的調整。
《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根據本決定進行修正,重新公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