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中華全國總工會公布《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指導意見》。意見明確指出,今后,我國非公有制中小企業員工工資標準不能由企業單方制定,而應由企業代表與行業工會或地方工會代表談判商定。
工資應與工會商定
意見指出,非公有制中小企業員工工資標準應由企業代表與行業工會或地方工會代表談判商定,而不能由企業單方制定。參加工資集體協商的職工方代表由行業工會選派,其中首席協商代表一般由行業工會主席擔任。企業代表組織則包括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還包括工商聯、行業商會等各種企業代表組織。
勞動定額標準明確
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的重點,主要是行業最低工資標準、工資調整幅度、勞動定額和工資支付辦法等。協商應重點圍繞勞動定額、工時工價標準進行協商,逐步建立和完善勞動定額標準的協商共決機制。
意見進一步明確了勞動定額制訂的標準,即“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正常勞動條件下、90%以上職工能夠完成”,相關負責人認為,這樣可以防止企業方隨意提高勞動定額標準,更利于保護廣大職工權益。
合同爭議可以起訴
對于雙方代表在協商中產生的爭議,意見規定,工會應向轄區內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協調處理申請。在履行工資集體合同中發生爭議且雙方不能協商解決的,工會應向上級工會報告,并向當地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或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調處,直至向法院起訴。
背景
中小企業中單獨協商難度大
據全國總工會介紹,非公有制中小企業規模小、職工少,工會組織程度低,在進行工資集體協商中,工會干部和職工存在著不敢談等問題,在這些企業單獨開展工資集體協商難度大。此外,近年來,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建設雖得到長足發展,但行業性工資集體合同對企業和職工的覆蓋面還不大。
名詞解釋·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
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是指在同行業企業相對集中的區域,由行業工會組織代表職工與同級企業代表或企業代表組織,就行業內企業職工工資水平、勞動定額標準、最低工資標準等事項,開展集體協商、簽訂行業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的行為。(記者陳蕎) 來源:人民網-《京華時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