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8月2日電 民政部、財政部和解放軍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后勤部等軍地有關部門近日聯合頒發《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還建立了責任追究制度。
《規定》明確了在傷病殘軍人移交安置中違反政策規定應當受到處罰的五種情形,以及傷病殘退役軍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審定安置去向或辦理移交手續的處理辦法。
《規定》指出,傷病殘軍人為國家和軍隊建設作出重要貢獻,應當受到國家和社會的尊重、優待。妥善安置傷病殘軍人是地方各級政府和軍隊各級組織的共同政治責任,要堅持為國防和軍隊建設服務的方針,貫徹以人為本、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原則,扎實推動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工作科學發展。
《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規定》是國家和軍隊首次以軍事行政規章的形式,對傷病殘軍人的退役方式、安置辦法、住房和醫療保障等問題作出全面系統的規范,是軍地各級做好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工作的基本遵循和依據。《規定》共八章二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