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SZ201014 案由:就業歧視問題需要破解
提案人:肖俊
界別:民建
■提案背景
5月12日,深圳衡平機構發布了五萬余字的《深圳就業歧視狀況調查報告》(以下簡稱《報告》):深圳企業普遍濫用“用工自主權”,在招聘員工時,常常提出一些和工作崗位職責無關的苛刻要求,從而造成嚴重的就業歧視狀況。《報告》建議深圳完善地方法規和地方規章,抑制本地就業歧視的發生(見昨日《南方都市報》)。
《報告》比較清晰地展示了深圳在就業歧視方面存在的現狀,反映深圳在反就業歧視方面確實存在不足。
美國等發達國家也曾存在嚴重的歧視問題,美國從1963年頒布《同酬法》,到1990年《身心障礙美國人法》,先后頒布了多部反就業歧視法,情況得到根本改變。
我國也有關于反就業歧視的法律規定,但是散布在多部法律之中,主要有《憲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殘疾人權益保障法》、《工會法》和《勞動合同法》。《憲法》第3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4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婦女干部。《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章第21至第27條規定了對婦女就業權益的平等保護。反就業歧視的法律規定還體現在《殘疾人權益保障法》第27條的規定、第34條第2款的規定,《工會法》第3條的規定,《勞動法》第3條,第12條,第13條及第46條的規定中。但是沒有統一的反就業歧視規定,而且也沒有一致的關于就業歧視的界定,從而缺乏操作性。
2007年8月30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對促進就業公平、消除就業歧視有了相對明確的規定,不過《就業促進法》只是一些原則性規定,還需操作細則。
從目前的相關調查材料看,就業歧視是普遍存在的,深圳與內地城市存在同樣的問題。前述法律法規并沒有對就業歧視行為做清晰界定,也沒有明確就業歧視的救濟渠道。針對這種現狀,本提案人認為有必要盡快制定適合深圳的《反就業歧視條例》,對就業中各種歧視現象作明確的界定,對受歧視者的救濟途徑和救濟方式做明確規定,對違反就業歧視規定的單位實施相應處罰。建議如下:
1、借鑒美國反就業歧視法,制定深圳的《反就業歧視條例》。《條例》應明確反就業歧視基本原則,對就業歧視的概念和具體形式、責任認定的基礎、舉證責任、求職者和受雇者權利、雇主責任、救濟措施和方式加以詳盡規定。
2、《條例》應明確申訴和救濟的渠道與途徑。明確受歧視者有申訴權、上訴權和補償救濟權;規定受歧視者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或者類似的仲裁機構申訴,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即受害者只須證明其受到歧視,雇主則必須舉證來推翻歧視的推定,如果雇主不能提供有效證據來證明差別待遇是工作必需,則可判定歧視成立。
3、《條例》應對違反就業公平、造成歧視事實的單位明確處罰措施。
4、在勞動仲裁機構內成立平等就業委員會,專門受理就業歧視的申訴和調查。我國目前還沒有專門的就業平等保障或者說是反就業歧視的機構,可以學習美國的做法,成立“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之類的協調機構,可以受理勞動者的申訴,專門對就業歧視問題開展調查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并通過上級部門向國務院、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相關立法建議。
5、《條例》還可以要求一定規模的企業和單位工會成立“平權委員會”,安排辦公人員受理單位內部的申訴和調查。美國在許多有一定規模的企業和單位均設立了“平權委員會”,接受內部員工的申訴,并開展調查、撰寫報告、提出處理意見。這個機構本身不具有處理權,只具有建議權。它可以將大部分矛盾和糾紛在內部化解,當然也需要工會組織的支持。
提案人以縝密思維和詳細論述勾勒出極具操作性的方案,他其實只想吶喊一句話:反就業歧視,既是保護他們的權益,也是捍衛我們的利益。
點評人:南都奧一民間提案聯合推薦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