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 菲
在對截至2009年底現行的691件行政法規進行全面清理的基礎上,國務院日前決定對7件行政法規予以廢止,對107件行政法規的172個條款予以修改。
據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介紹,1983年以來,國務院已對行政法規進行過4次全面清理和6次專項清理。2010年年初開始,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要求和國務院的統一部署,國務院法制辦會同有關部門再次開展對行政法規的全面清理,對其中與經濟社會發展和改革深化的要求已明顯不相適應,或與新制定或修改的法律不盡一致、不夠協調,適宜于集中一攬子“打包”廢止或修改的,提出了廢止或修改的建議。
據了解,決定廢止的7件行政法規包括:《關于各地廠礦對于法定假日工資發放辦法的決定》《關于保護機場凈空的規定》《金融機構代客戶辦理即期和遠期外匯買賣管理規定》《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境外金融機構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條例》。
此外,國務院還對部分行政法規中,明顯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經濟社會發展新情況的表述,部分行政法規中關于征收、征用的規定,部分行政法規中引用的法律、行政法規的名稱或條文序號不對應、不銜接的規定等作出了修改。
來源: 人民法院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