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近年終,年終獎又成為職場人熱議話題。近日,招聘網站英才網開展了“年終獎大猜想”的熱點調查。 葉女士在一家銀行網點工作多年,2012年3月辭職,葉女士得知年底其他同事都領了3萬多元的年終獎。葉女士認為,自己應獲得3個月的年終獎,應該是8500元。她提請仲裁委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認為,葉女士沒有舉證證明銀行發放了2012年年終獎,也沒有舉證有未分配完的績效工資需要并入2012年年底發放,因此駁回了她的訴訟請求。
除了葉女士,2012年該行還有5人辭職。于是,6人委托律師將銀行告上法院,索賠年終獎。
年終獎到底算什么:屬于工資性質
那么,年終獎到底屬于什么?年中辭職應不應該拿年終獎,記者采訪了相關專家。
四川大學勞動法學教授王建軍稱,從目前的法律條文中找不到年終獎這個詞語,“我國至今沒有頒布《工資條例》,但原國家統計局和勞動部對工資總額早有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王建軍教授認為從法律條文的解釋來看,年終獎屬于獎金,屬于工資性質范圍。
必須發年終獎嗎:國家沒有明確的規定
年終獎分配方案一般由企業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和特點自主制訂。目前,由于國家沒有就年終獎的發放有任何規定,企業在年終獎的發放上存在較大的隨意性。
對此,律師李剛認為,年終獎不同于每月的基本工資,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年終的經營業績及員工的個人表現等因素綜合評定。在沒有明確具體年終獎發放規定的情況下,用人單位相對擁有較大的自主決定權。
離職者能拿嗎:目前存在兩種觀點
對于離職人員是否可以獲得年終獎,國內理論界和實踐界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年終獎顧名思義是年終發放給員工對其一年工作的獎勵,沒有干滿一年而離職的人員無權獲得年終獎。另一種觀點認為,沒有干滿一年而離職的員工應該按其工作時間比例獲得年終獎。
對此,李剛律師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了獎金屬于勞動報酬,而勞動報酬具體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就性質而言,年終獎屬于工資的一部分,理應受到法律保護。
年終獎發放與合同有關嗎:若有約定按約定執行
未在單位干滿一年就離職,還存在一種情況,就是單位的規章制度以及員工的勞動合同中都沒有規定年終獎的事宜,而其他員工發了年終獎,這時離職員工能不能向單位主張年終獎?針對該問題,律師米佳認為,在其他員工都領取年終獎的情況下,按照我國《勞動法》的“同工同酬”原則,用人單位應向離職人員發放相應比例的年終獎。
李剛律師認為,倘若“年終獎發放”完全與業績掛鉤,則在勞動者未做滿一年且業績未達標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根據規定不發或按比例發放年終獎;倘若年終獎發放條件與業績無關,同時覆蓋全員,即使勞動者工作未滿整年,但就其所提供服務的時間段,也應享有按比例折算的權利。李剛同時指出,如企業與員工對年終獎發放有明確約定,則按約定;如果無約定或約定不明,企業的自主性相對大些。但根據公平原則,企業還是應向未干滿一年的員工按比例發放。
來源:《黑龍江工人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