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規定曾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或3次以上行政拘留、被刑事處罰,被吊銷保安員證未滿3年或曾兩次被吊銷保安員證的人員,不得擔任保安員。 對上述人員在法律上設置就業門檻,在很多場合下我都能理解,如《公務員法》、《法官法》、《檢察官法》、《律師法》等法律都明確把“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排除在外,即使他們并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其實,能成為公職人員本來就有很高的門檻了,就算法律沒有這樣的禁令,這些曾犯錯的人也難以勝任。他們中的大多數自身文化素質較低,經濟狀況不好,年齡也不具優勢,且經過一段時間封閉的改造生活,不具有滿足社會發展需求的從業技能,更由于他們比別的就業者多了一重不光彩的過去,喪失了再就業的競爭能力。
我曾經去監獄、戒毒所、未成年人管教所采訪過,這些高墻內的人們十分渴望能改過自新后能夠得到人們的認可,找到一份能夠養活自己的工作。哪怕從最臟、最累、最危險或人們最不愿意干的崗位干起,除了回家種地或干個體外,只有保潔、保安員等為數不多的崗位可接納他們,事實上現在守大門、看管倉庫的保安員中不少也有“過去”。《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的出臺,給保安員的資格設置門檻,會堵住這些弱勢群體的就業渠道。
保安員一般是體力勞動,不需要太高的學歷。這些回頭的浪子,不少身強力壯、行動敏捷,滿足當保安員的硬件,至于勝任一名保安所需要的道德品質和責任感,人們心里也會打個問號。我想立法者也是出于職業風險性的考慮,把他們排除在外。但是,就拿危害性最大的刑滿釋放人員來說,不是判定他們已經改過自新,才讓他們回歸社會的?如果還設置這樣那樣的門檻,就存在對刑釋人員自身和監獄教育改造制度的雙重不信任,不相信他們真正能改好,不相信干警們的感化改造功效。這顯然是一種就業歧視。
我國安置刑滿釋放人員一直是個老大難問題,這個特殊的群體既表現有弱勢性又表現出風險性。從社會學的角度說,他們回歸社會后不是通過社會定位自己,而是通過自己觀察社會,這種逆向思維容易將自己排斥在社會之外,對社會生活的耐挫力差。走出高墻后,若不能獲得滿足衣食住行基本需求的正當職業,不能在社會生活中找到自己的位置,沒有一個客觀上的群體歸屬,自卑、無望、受歧視的感覺在遇到誘發因素后容易導致他們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甚至產生對社會的報復心理。
對于刑滿釋放人員而言,面臨著原單位不要,新單位不收,個體攤位飽和,自己做生意又缺資金等無路可走等狀況,他們懼怕被社會拋棄的心理比其他人強,他們盲目流動的概率增大,要是在國家再出臺諸如《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等政策,人為設置就業門檻,無疑把他們逼進死胡同,難免重操舊業,讓教育改造成功前功盡棄。更何況還有那些行政拘留、收容教養、強制隔離戒毒等人員本身并沒有犯罪,主觀惡性較小,難道也不能給他們一個再就業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