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某華是偉某力實業(深圳)有限公司(下稱偉某力實業)的員工,2009年4月22日,公司以其違反規章為由將其辭退。吉某華則稱,自己因為長期在發電機房工作,患了職業性輕度噪聲聾,公司為逃避責任才將其辭退。為此,吉某華將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人民幣81000元。寶安區人民法院判吉某華敗訴。吉某華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近日,該案在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二審。
原告:患了職業病卻被解除勞動合同
吉某華訴稱,其于1998年5月1日入職被告偉某力實業,從事技術員工作,雙方簽有勞動合同。2008年5月1日,雙方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09年4月22日,偉某力實業發現原告疑似職業病時,以原告在2008年9月因在上班時間與他人打架為由,根據《員工管理手冊》解除了與原告的勞動合同關系。
吉某華認為,被告系認為原告患上了職業病而成為職業病觀察對象而解除的勞動合同。因為,被告解除勞動合同的4月22日即為被告收到深職診字2009013號職業病診斷證明書的當天。
吉某華認為,打架的事雖屬實,但并沒有造成任何后果。此事發生在2008年9月8日,被告已對原告作出過罰款處理。被告為何要拖到發現原告有職業病的2009年4月22日辭退原告?
吉某華認為,《職業病防治法》第49條、《勞動合同法》第42條均規定,勞動者疑似職業病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用人單位均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被告:員工打架違反管理規定 被告偉某力實業一審辯稱,吉某華在上班期間與其他員工發生打架行為,違反了《員工管理手冊》的規定,屬于嚴重違反公司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被告解除雙方勞動合同關系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
被告認為,原告主張其尚處于疑似職業病期間,不得解除勞動合同,此主張缺乏法律依據。如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情形,并不享有第42條規定的不得解除合同的特殊保護。
偉某力實業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一審: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寶安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原告于2008年9月8日與其他員工打架情況屬實,應認定原告行為已嚴重違反《勞動合同法》和《員工管理手冊》的規定。依據雙方約定和《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被告可以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原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被告已就其打架行為作出處理。因此,不影響被告在有關診斷結論作出后,于2009年4月22日以原告嚴重違反其規章制度為由解除雙方勞動合同。
對于原告以其為職業病觀察對象為由,提出被告違反《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主張。法院認為,該條明確規定,如勞動者存在該條規定情形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該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可見,即便勞動者存在該條規定的情形,但用人單位依據第39條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并不違反該條的規定,不影響用人單位行使合同解除權。因此,對于原告的主張,法院不予采納。寶安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員工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一審判決后,原告吉某華不服,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吉某華認為,一審認定事實不清。被上訴人偉某力實業辭退上訴人吉某華,原因是偉某力實業認為上訴人可能患上職業病。2009年4月22日,吉某華領到深職診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后,被上訴人發現上訴人已成為“噪聲作業觀察對象”,并要求“調離噪聲作業崗位”。偉某力實業當天辭退了上訴人。至于上訴人打架行為,是因為激動與他人發生的推搡拉扯,并未發生實質意義上的打架行為,不屬于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情形。
吉某華同時認為,一審適用法律錯誤。勞動爭議糾紛案件在適用《勞動合同法》與《職業病防治法》問題上,依特別法優于普通法原則,應優先適用《職業病防治法》,而不應適用《勞動合同法》。
22日,該案在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二審。法庭曾主持調解,但沒有結果。目前,此案在二審中。
用人單位須如實告知職業病危害
我市舉辦職業病防治法宣傳周活動
用人單位須如實告知職業病危害
深圳特區報記者 余海蓉
通訊員何文倩 沈偉 石新山
4月25日至5月1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頒布實施八周年宣傳活動周。昨天,市衛生與人口計劃生育委員會、寶安區衛生局、西鄉街道辦事處等單位以“防治職業病造福勞動者——勞動者享有基本職業衛生服務”為主題,開展了大型宣傳活動。
職業病中有機溶液中毒最多
據市衛生監督所有關負責人介紹,我市診斷的職業病中,有機溶液中毒的最多,其次是塵肺。
據了解,有機溶劑中毒的發病人數占全市職業發病人數的五成以上,其中以三氯乙烯和正己烷中毒危害病例居多。
市衛生監督所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今年我市將以建筑建材、電子、電池制造、制鞋、寶石加工、家具制造、五金電鍍等行業企業為重點,開展職業病哨點布控和檢測工作,同時全市開展粉塵和高毒物品、正己烷職業病危害等重點行業專項整治,以保障工人健康。
用人單位必須為工人進行職業健康體檢
“勞動者享有基本職業衛生服務”是今年宣傳周的主題。那么,勞動者享有哪些職業衛生的權益呢?市衛生監督所有關負責人指出,根據《職業病防治法》,首先,勞動者享有知情權,也就是說,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其次,勞動者享有培訓權,用人單位在勞動者上崗前要進行職業衛生培訓,在崗期間要進行定期職業培訓。第三,勞動者享有職業健康監護權。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懷疑職業病向市職防院申請診斷
勞動者如果懷疑患有職業病時怎么辦?市職業病防治院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勞動者應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或勞動者經常居住地申請職業病診斷。職業病診斷機構必須具有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職業病診斷資質,我市目前僅深圳市職業病防治院具有職業病診斷資質。
對于疑似職業病病人,在其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其所有的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都由用人單位承擔。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相關鏈接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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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