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單位不替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將面臨最高5萬元的罰款處理。昨日,記者從昆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獲悉,《昆明市住房公積金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范標準(試行)》將于8月1日起實施,明確規定單位逾期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處罰標準 ?
根據違法輕重決定
在責令限期整改規定時限內完成整改的單位,不予處罰。
成立3個月以內(含3個月),超過責令限期整改規定期限30日(含30日)未整改的單位,處以1萬元罰款。
有下列輕微違法行為之一,處以1.5萬元的罰款處罰:成立3個月~6個月(含6個月)的單位,超過責令限期整改規定期限30日(含30日)未整改的;其他依法應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形。
單位成立6個月~1年(含1年),超過責令限期整改規定期限30日未整改的,處以2.5萬元的罰款處罰。
有下列嚴重違法行為之一的單位,處以3萬元罰款:成立1年~2年(含2年),超過責令限期整改規定期限30日未整改的;其他法律規定從重處罰的情形。
有下列比較嚴重違法行為的單位,處以4萬元罰款:成立2年~3年(含3年),超過責令限期整改通知書所規定的期限后30日未整改的;其他法律規定從重處罰的情形。
6種違法行為 ?
只要違反一條就要罰5萬元
單位有以下6種特別嚴重違法行為之一的,將被罰款5萬元。
成立時間在3年以上,超過責令限期整改規定期限30日未整改的;
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拒絕配合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執法的;
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在本行業或昆明市有重大不良影響,造成職工群體上訪或者投訴的;
違法行為被處罰后繼續實施同一違法行為的;
對投訴人、舉報人或者行政執法人員實施打擊報復,經查證屬實的;
其他法律規定從重處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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